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博士近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高效公平地赔偿金融消费者损失,促进金融行业合规审慎经营,比较适合用于“小额多数”的金融消费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他建议,在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体制机制优势和金融市场有利条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配套制度机制。
引入集体诉讼有利于改善市场生态
集体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受害者在参与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遵循“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原则。只要受害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即视为已参加诉讼,就成为案件原告,享受诉讼和解或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结果,这特别有利于对分散、众多、弱势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数量规模大,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在审理方式上,目前我国法院主要采取“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模式,把一个金融侵权行为引起的案件拆分为成千上万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一方面,增加了案件审理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有必要研究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机制。
第一,集体诉讼有利于扭转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对于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侵权方,金融消费者往往在金融消费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一对一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关系,集体诉讼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而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相关受害者集体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集体诉讼非常适合解决“小额多数”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集体诉讼的核心在于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维权不方便的问题。
第三,集体诉讼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集体诉讼是境外运行比较成熟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有效抑制侵权者的违法违规冲动,在显著提升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切实补偿受害者个人的损失。
第四,有利于提高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集体诉讼将众多金融消费者集中起来,一次审结,全体适用,诉讼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实现诉讼经济。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被告也可以避免因一个侵权行为陷入旷日持久、一个一个案件的诉讼泥沼,尽快实现轻装上阵。而且,集体诉讼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还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第五,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和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规范经营。作为一种民事法律适用方式,集体诉讼在行政执法之外培育出一支由金融消费者和律师等组成的专业市场监督力量,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借助集体诉讼的司法机制,形成有效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健全市场机制,培育良好的金融合规与诚信文化,改善金融市场生态。
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程合红指出,在我国,为稳妥推进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有效防范集体诉讼可能产生的弊端,特别是防范由此而引发的非诉群体性事件等问题,需要在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体制机制优势和金融市场有利条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集体诉讼配套制度机制。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发挥好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新证券法做了积极探索,要在稳步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
二是可以在初期实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前置程序以及集中管辖等配套制度机制。金融领域试点集体诉讼的初期阶段,为平稳起步,可以对集体诉讼的案由种类进行限制,并由金融审判经验丰富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一审集中管辖。待运行成熟,积累足够的审判经验后,再适度放开案由及管辖法院。
三是充分发挥金融行业信息数据优势,为诉讼全过程提供有力信息技术服务。如可利用证券市场看穿式实名制账户体系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数据,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通知、登记、证据核实、损失计算及执行赔付等各个重要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快速高效地解决。另外,信息化支持服务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物理空间聚集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同时也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费用,将更多的赔偿金用于赔付集体成员。
四是加强对集体诉讼代理律师队伍的管理。为防止过度激励集体诉讼代理律师而导致滥诉等现象,可对集体诉讼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素质等提出要求,划定禁止性行为底线,明确律师执业要求,适度限制律师逐利空间,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管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集体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加强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法院对集体诉讼全过程管理控制职能,赋予法院对集体诉讼中案件受理、成员确定、首席原告和集体诉讼代理律师的选任、集体诉讼的确认、和解协议的批准以及赔偿金分配等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决定权。发挥好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