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加夫·潘迪(Raghav Pandey)
越过Jet Airways的动荡,有关跨境或国际破产框架的讨论已大大吸引了人们的注意。任何开展国际业务的航空公司自然会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和业务。如果它破产了,那么自然就会引起与有关国家有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了一项示范法,该法承认跨国际边界的诉讼,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
关国际破产制度实质上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国际私法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套规则,确定了在国际当事方之间的特定争端中适用的正确国内法律制度。贸易法委员会试图通过使国内法律制度在结构上相似来使其统一。因此,选择一种法律体系而不是另一种法律体系的问题基本上变得毫无意义。
相关新闻CG Power案:NCLT保留MCA竞标任命审计员Oberoi的订单,Interups竞相竞购Lavasa:报告新的IBC修正案:默认发起人现在就结束了吗?印度《破产与破产法》(IBC)的制定速度惊人,可能是由于紧急情况,未包括任何有关国际破产的实质性内容。IBC第234条规定:“中央政府可与印度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订立协议,以执行本守则的规定”。这只是一项授权条款,并未定义或确定国际破产制度的结构。
因此,政府正确地决定修改IBC,以承认《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但是,问题在于仅通过IBC包含示范法不足以使系统有效运行。与大多数印度法律领域一样,破产也不受单一法律管辖。在IBC之前,有涉及该主题的四项以上的主要立法,以及多个司法机构,例如DRT,高等法院,公司法律委员会等,同时具有管辖权。尽管通过IBC的运作废除了大多数法律,但SARFAESI(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和重建以及证券权益的执行)仍然有效。
因此,当利益相关者享有除示范法和IBC之外的其他几项立法的权利时,任何国际制度都将受到阻碍。例如,即使在国内案件中,IBC强制执行的暂停措施也不能完全免除SARFAESI下银行对证券的强制执行。因此,除了废除SARFAESI之外,不能保证有担保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合规性,为此还需要其他法规。
印度法院虽然不干涉,但众所周知,以至于最高法院援引宪法权力在IBC不允许的情况下撤回申请。因此,不仅是法律,法院的态度对于使企业对司法和法律程序感到满意同样重要。
跨国界破产问题破产法委员会报告本身为该制度生效制定了四项重要原则。
首先是准入,这意味着外国破产专业人士和当事方可以诉诸法院并进行解决。外国人已经可以诉诸法院,但是没有法律机制允许外国专业人士参与解决程序。
其次是确定主要兴趣中心(COMI)。对于印度来说,这是最重要和最棘手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这将涉及印度法院的裁定,即印度对特定案件基本上没有管辖权。这涉及印度法院放弃管辖权,而这甚至没有阻止他们援引《宪法》接受管辖权的问题,这是非常成问题的。
第三和第四是合作与协调。合作是不同国家/地区审判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例如NCLT与美国破产法院合作-直接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协调是针对当局同时进行的程序和相互认可。
这两种方法都很难实施,在印度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很难想象印度法院,特别是高级司法机构,在同一诉讼中与外国法院进行协调和合作并承认这一点。因此,需要以明确的措词对管辖权规则进行彻底的法律修改,同时需要对法院的态度进行适当的修改。
Raghav Pandey是孟买马哈拉施特拉邦法律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发了@raghavpandeyy。所表达的观点是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