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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日产公司的税收评估用排气上诉方案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已经撤消了汽车制造商雷诺·日产的请求,该请求对根据《中央销售税法》对州际销售做出的修订后的评估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希望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大法官K Ravichandrabaabu坚决反对立即提交书面诉状,但未先用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他同意另一名副检察长纳尔默达·萨姆帕斯的意见,认为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应由上诉当局进行调查。

由于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仅由事实调查机构(上诉机构)决定,因此,请愿人必须向法院提出定期的法定上诉。

“不应直接提出上诉,对评估局的评估令或审判局的原始令提出书面请求,而未用尽上诉的其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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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否则,根据《宪法》第226条的规定,法院将充斥书面请愿书。

它还说,根据相关成文法规定的法定上诉补救措施将是多余的。

日产汽车的请愿书对2017年7月28日泰米尔纳德邦大型纳税人单位营业税副专员的命令提出质疑,要求其根据2014-15和2015-2016课税年度修订根据《中央营业税法》做出的评估。 16。

请愿人认为,他们向营销公司(安得拉邦和泰兰加纳邦)的销售是第一笔交易,因此,所述营销公司向其经销商的销售是第二笔销售。

因此,《 1956年中央销售税法》第3条(b)款涵盖了该税(货物所有权;货物从一个州转移到另一州),因此,它们按2%的税率缴纳中央销售税。这种销售的百分之一是有效的。

大型纳税人部门出庭的Narmadha Sampath表示,就州际销售而言,营销公司下达订单,并向请愿公司发出指令,以直接将货物交付给客户。

实际上,即使在从泰米尔纳德邦开始转移货物之前,就已经发出了将货物交付给不同购买者的交付指示,这违反了《商品销售法》第3(b)条的规定,因此等于首次出售,她提交了。

为了避免此类首次销售的实际销售价值含税,创建了一个新的营销部门。

因此,政府律师说,根据第3(a)节(涵盖将货物从一个州转移到另一个州进行出售)征收的税款是可持续的,并且完全在当局的管辖范围内。

她认为,日产的书面诉求无法维持,被起诉的命令已在当局的管辖范围内通过。

法院允许公司在收到命令之日起3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出法定上诉,并指示税务机关在上诉提出之前不要对申请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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