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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刘贵祥表示,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持续不懈地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做两项工作。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陆续对一些证券纠纷案件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些案件的审理进展十分顺利,提供了实践经验。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下一步完善相应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从证券纠纷的立案、审理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这个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一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证券纠纷的裁判尺度。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50多个有关证券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仅2019年就出台了4个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审判机构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上海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院,江苏、浙江等地方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法庭,还有很多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证券审判合议庭。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此,最高法院先后与证监会发布了两个共同推进建立证券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文件,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在化解证券纠纷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推进证券纠纷的解决,规定可以采取“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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