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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利率逾244%,14年深陷官司漩涡,浙江义乌高利贷“罗生门”一波N折

一笔年化利率逾244%的高利贷,十多年的官司打到最高院,却一夕回到原点。2000余万元的借款,不断滚雪球,直到被法院执行逾5000万元,一波N折的戏剧性反转……

如今年过古稀的浙江义乌商人刘忠信未曾料到,彼时自己实业版图中虽有主攻“灭火”的消防工程事业,却会在某一天,因为一张借条而“引火烧身”。

2006年5月至今,因民间借贷纠纷,刘忠信深陷长达十几年的“罗生门”诉讼漩涡。其间,案件涉及的高额利率,以及“利滚利”模式,如同构筑起一堵高耸的围墙,逐渐让他辗转反侧、心力交瘁。

植根于独特的地域文化土壤,民间借贷在浙江尤其是浙南地区历史悠久、自成体系,早期更是在基层融资体系中稳居“C位”。同时,潜藏其背后衍生出的高利贷、暴力催收、诉讼纠纷等系列风险,也一直为人所诟病。

即使着眼于金融视角,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渠道、解决融资难题的古老方式,民间借贷的是非功过,至今依然存在争议。当前利率下行,银行加大低成本贷款输血企业力度,法律和监管对民间借贷收紧口子,其前景迷雾交织。

14年后,踏时代浪潮横空出世的《民法典》,第一次将禁止高利贷以明文方式规定下来。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发文,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法背景下,刘忠信们的命运将何去何从?如何识别防不胜防的高利贷套路?又如何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民间借贷的诉讼纠纷?刘忠信一案,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三上法院,借贷罗生门陷诉讼漩涡

2006年5月16日,一个让刘忠信终生难忘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心情复杂的他,从办公桌拿出信笺,为了帮朋友周转,他向陈旭龙借款2075万元(其中75万元是利息),并以公司作为担保,在借条上盖上公司公章,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刘、陈二人达成约定,利息按每天25元/天/万计算,15天结算一次,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看着陈旭龙收下借条,刘忠信心生出老派商人的义气感,“帮朋友要紧,到期就会还清的”。没想到,各有心事的两人,日后因这张借条“纠缠”上十几年。

同年8月10日,刘忠信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凤凰支行,汇入陈旭龙妻子陈能芳与其女儿等建设银行账号还款1150万元,余款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

大约一年的时间,这桩民间借贷发生戏剧性转折。2008年6月,陈旭龙手持借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过,这次他出具的却是另一张2500万元的欠条,且不承认之前刘忠信曾经还款1150万元。

金华中院的庭审现场,中间人张某潮在发表证人证言时道出原委,2007年11月29日,陈旭龙要刘忠信对之前借款的遗留问题做结算,按照7.5分利滚利计算,最后让刘忠信签下2500万元借条和1300万元欠条各一张。

再次背上3800万元债务,这让刘忠信郁闷不已。2008年头两个月,他还是分四次还款1100万元给陈旭龙,其余款项则无法支付。同年9月,苦等3个月后,终于得知金华中院的判决结果,但判决书从他手中无力滑落:判刘忠信十日内返还陈旭龙借款人民币1450万元;再付陈旭龙借款利息54.81万元。

随后,因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刘忠信及担保方义乌恒信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在调查过程中,陈旭龙承认曾经收到之前刘忠信还款1150万元,也承认2500万元借条来源于月息7.5%高利贷事实,也认可借条出具后归还的1100万元。随后,浙江高院调解以900万元达成和解。

刘忠信案件的代理人范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该高院调查笔录只有陈旭龙当事方及其委托律师的签字,而无刘忠信方面的签字。

然而,本案到此并未划上句号,戏剧性的一幕再次上演,起因是一段三角债插曲。2009年2月,刘忠信受让了第三方对陈旭龙的债权,并主张抵销调解书中900万元的债务。

不过,刘忠信的抵债主张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8月,最高院驳回他的申诉。

“关于三角债形式的债权转让,这种欠款相互抵消的操作方式,在民间可能较为常见,但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因此,一般来说,法院较难认可此种执行方式,会存在申请执行主体不适格等问题。”范律师表示。

重回原点,逾200%年化高息引深思

刘、陈二人抗辩10余年,此案绕了一圈,又回到最初的原点。

2019年9月,义乌法院发布结案通知:继续执行刘忠信本金1450万元,利息总计1533.4875万元的追讨,合并执行2983.4875万元。

陈旭龙不服,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异议,拿出月息7.5%利滚利的高利贷诉求,要求继续向刘忠信执行欠款人民币本金1450万元,利息6237.5907万元,合计人民币7678.5907万元的请求。但义乌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范律师介绍称,截至2020年6月,除之前刘忠信已经归还的1150万元和1100万元之外,刘忠信在义乌法院自愿交纳和扣划资金合计2983.4875万元,本案合计执行资金超过5000万元,年化利率高达244.9%。

范律师解释说,案件的利滚利计算方法,是贷方以半个月(15天)为一次结算周期,本期的本利和作为下期的新本金,即本期利息计入下期本金中。

这起“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作为民间借贷领域诉讼耗费时效较长的案件之一,基于法律层面而言,具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邀嘉宾孙毅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件典型性在于具备一般的民间借贷的外观形式。民间借贷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能够促进社会资金流转,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往往以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借条、借据、欠条等借款协议形式,包括本金、利率、期限等内容。

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一样,“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中,刘忠信与陈旭龙之间就借款签订借条符合借款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同时,孙毅指出,案件亦具有几点特殊性:

第一,高额利率,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利率分为“两线三区”,未超过24%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24%-36%属于自然债务,超过36%的利息则属于无效约定。高利贷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36%,“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中,刘忠信与陈旭龙二人约定7.5分月息,利滚利后年化利率高达244.9%,远远高于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

第二,“利滚利”模式。利息计入本金,在此基础上计算下一期利息,使得借款人的欠款滚雪球式增加。高利贷借款中,贷款人往往利用利滚利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在“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中,借贷合同约定了此种增长模式。在2000万元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按照7.5分利滚利月息计算,陈旭龙认为刘忠信在之前已经支付1150万元的基础上,还应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4300万元,欠款翻倍上涨。

有法可依,高利贷被明令禁止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首次,也为日后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关于高利贷,主要是由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明确一定范围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规定高利贷违法。这一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对高利贷在法律上加以定性,这对规范借贷行为特别是民间借贷行为,遏制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盛行的势头,保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等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与刑法不同。”在朱征夫看来,《民法典》禁止高利贷,只说明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受法律禁止和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高利贷就是犯罪行为。高利贷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结合其他行为并依照刑法中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和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若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义乌借贷罗生门”事件,应做何种法律解读?对此,孙毅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高利贷的方式,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采用利滚利的方式计算月息,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对于借款的利率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也是第一次将禁止高利贷以明文方式规定下来。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案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未还款的1150万元债务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进行计算。

最后,关于本案债权人主张的债务人迟延履行所要支付的利息问题,因为本案诉讼周期很长,涉及争议较多,因此债务人需要承担非常高的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在《民法典》中增加了一条,第589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结合本案,债务人可以使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债务,以避免高额的迟延履行所应支付的利息。

植根当地,浙商的深层借贷底色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义乌更是以“制造任何一个你所看到的物品”而著称,民间融资也十分活跃。如同本案中的当事人刘忠信,点对点相互担保或拆借资金的方式,在早期的浙商之间较为常见。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轶清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浙江尤其是温州等浙南地区,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早期或一定阶段可以说,在中小企业基层融资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浙江的民间借贷,在长期实践中逐渐自成一套成熟的体系,有时借贷过程亦较为简略,群众基础深厚,与当地商圈信誉文化有机融合,整体运行效果较好,发挥较大实践作用,实际风险也不大。

“历史上,浙江民间借贷原则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杨轶清介绍,现在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负债本人归还,不用其他家庭成员连带偿还;以往的浙江民间借贷,实际上相当于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责任,借钱不还的后果可能是伴随终身的,父亲借钱还不出儿子有偿还义务,或者在其他的村民评价上会受到影响等。

“当前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速度加剧,这种民间借贷模式遇到较大挑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这种不适应性就集中暴露出来。”杨轶清强调,彼时温州金改的推动,也与此类背景因素部分相关。

对于“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杨轶清表示,民间借贷从实践来说,形式上存在一定可能性,会与法律条款存在冲突之处,如利率及其他约定条款具有不确定性及弹性空间较大等。早期可能还有基于口头或者互信的这种约定,近年来信用风险上升,借款双方的防范意识提高,尤其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预计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民间借贷规范亟待完善。5月15日通过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涉及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浙江老派商人,通常对商业信誉看得比较重,当时行业的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如果当年有备案制的话,或许就不会出现类似这种罗生门事件了。”刘忠信的亲友李柯(化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感慨道。

十余载纠葛,这一路充满曲折。回头来看,刘忠信们或许会引发深思,部分在民间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虽植根于深厚的文化土壤,但依然要以法律为准绳。企业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就法论法,更应对法律及规则意识多一份尊重与敬畏。

功过是非,金融视角中的民间借贷

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孟庆斌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金融体系尚未发达的历史时期,民间借贷是满足实现各类金融服务需求的重要方式。当前金融系统已较为完善,但在金融服务需求匹配对接的过程中,依然还会出现错位的情况,所以部分依然会诉诸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古老的融资方式,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经济创新活力方面,的确存在诸多好处,现在也作为现有正规金融渠道以外的一种补充得到保留。”孟庆斌强调。

但不可忽视的是,民间借贷背后涉及的高利贷、暴力催收、诉讼纠纷等系列风险,对经济及社会秩序亦或会产生不利影响。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大部分民间违规放高利贷行为缺乏足够细化的法律约束,一旦发生违约损失,借贷双方借贷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出现一些暴力催收、诱导借贷、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等乱象。受“高利”诱惑,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违规参与放高利贷,更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与社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不符合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在周茂华看来,之所以部分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主要是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多层次融资体系不成熟,难以有效覆盖国内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客观地看,一方面是银行“公主不愁嫁”,银行可以制定较高的放贷门槛,对接那些“高富帅”企业;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必要抵押品,信贷金额小而散,且中小企业经营平均周期短、风险高,银行出于安全与成本考虑,尽量减少中小企业信贷。

“银行审批贷款有诸多授信条件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便将融资需求诉诸于民间借贷,甚至是一些年化利率较高的过桥资金,操作不规范会埋下隐患,高利贷等违法借贷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后续可能就会出现暴力催收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孟庆斌坦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业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尤其金融科技企业崛起,国内银行面临竞争与经营压力上升,倒逼银行重新思考未来发展。”周茂华认为,银行思考如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借助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心下沉,加大中小企业、个贷零售业务发展等,以提升盈利与竞争力。

当前利率下行,法律和监管对民间借贷收紧口子,银行对企业低成本贷款输血力度加大,这对民间借贷行为有何影响?

周茂华表示,目前监管层疏堵结合,一方面法律与监管补短板,另一方面利率下行,加大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有助于抑制民间借贷野蛮生长。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一代消费观念变化等,国内对这种小额、短期借贷需求仍旺盛,仍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打击不法行为,并且要加强对民众引导教育,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快速识别,警惕各种高利贷套路

2021年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但并非所有超过一定利率的高利放贷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朱征夫看来,民法典在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的同时,并未直接界定高利的具体标准,而是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必须对应相关的国家规定。

具体何种高利放贷的情形涉嫌违法犯罪,孙毅表示,需要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司法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判断。

“高利贷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就是利率。”孙毅认为,法律予以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逾期利率即使有约定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红线。即使加上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自愿履行,已经支付的不能请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出借人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支付,法院将不予支持。

孙毅建议,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还可从几个方面来判断,出借人是否涉嫌高利贷相关的违法行为:

一是对于非法律人士或者普通民众来说,首先需要从利率的方面考察高利贷是否涉嫌违法。以年利率36%为一个门槛,不管是套路贷还是非法放贷的行为,其利率一般都在年化利率36%以上。需要大概估算下自己借款的利率有没有超过36%的年化利率或者3%的月利率。虽然并不能说高利率一定涉嫌犯罪,但过高的利率通常是违法犯罪的开始。

二是需要关注借款的时候是否有虚假支付或者虚假的走账行为。很多出借人会以行规为由,将借款的利息提前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比如说,有人想要借款1万元,需要在一个月内还款且支付利息500元。此时,出借人就会预先收取利息500元,写了1万元的借条,最后只给借款人9500元。这种情况就属于虚假支付的行为。如果出借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借款人1万元之后,又要求立马支付500元利息的话,其行为就属于虚假走账的行为。这种虚假支付或者虚假走账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而且也是套路贷中常见的手法。当遇到出借人的这种操作方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三是需要关注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有些出借人会设置一个很高的违约金数额,有些出借人会设置很高的违约利率。

举例来说,当我们借款1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的时候,有些出借人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超期未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话,需要一次性支付出借人3000元违约金。有些出借人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超期未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话,需要每日支付本金3%的逾期利息。

不管是一次支付违约金还是按日支付逾期利息,如此之高的利率水平就需要提高警惕。

未来,民间借贷的口子还将进一步收紧。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文,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统筹把控,避免借贷纠纷有妙招

鉴于“义乌借贷罗生门”案件的启示,民间借贷双方如何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朱征夫建议,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二遵守相关规定将借款的年化利率严格限制在24%以内;三是要设置较为规范的保证、抵押和其它保障债务履行的措施;四是在必要时遵循律师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具体来说,孙毅认为,还应从多个环节做好把控和防范,警惕潜在的风险:

首先,在借款之前,务必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仔细审查借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合法、合规。违法的风险、代价越来越高,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合法、合规地借贷,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于出借人来说,回归借贷本身,不要存在通过放贷谋取高额暴利的想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借款协议,办理借款流程。提高风险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情况、信用情况,要求提供合理的担保。催收的手段、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决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

再次,对于借款人,最好对出借人进行初步的调查。如果出借人连续两年内以超过36%的年化利率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超过十次,那么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

假设借款利率都超过年化利率36%。如果出借人是个人的话,借款数额超过200万元,或者累计收益80万元以上,或者借款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的,该出借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出借人是单位的话,借款数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累计收益400万元以上,或者借款人数超过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的,该出借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遇到出借人虚假走账并恶意认定违约的情况,或者遇到出借人大量高利放贷且满足上述情况的,我们应当就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借贷双方如果没有把握的,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把风险遏制在发生之前,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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