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下调的消息,犹如一枚深水炸弹丢向借贷行业。
7月22日,最高法院、发改委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所谓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2015年最高法根据当时贷款基准利率作出的“两线三区”规定,即年利率36%和24%的两条红线,年化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进一步大幅降低民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两线三区”将成为过去式。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上述24%和36%利率红线为民间借贷利率,但在不少司法判决中,即使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银行、互金平台借贷纠纷,依然将24%和36%的利率作为主要参考,而一些机构的借贷利率紧贴着24%。
由于牵涉到大量民间金融和金融机构,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引发热议。
一方面,随着央行LPR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制定的24%和36%民间降低利率红线需要随之作出调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打击高利贷转贷和违法放贷行为;
另一方面,有机构人士认为,不同的信贷对象、不同的信贷产品上差异巨大,衡量利率的高低,也要视不同信贷产品、不同借贷环境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用年化利率来衡量,否则社会弱势群体、风险偏高客户将无法获得贷款,弱势群体可能成为普惠金融的受害者。
民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酝酿下调
7月22日,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业界有传出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可能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而改变“两线三区”的规定,但目前官方还没有定论,仍处于征求意见探讨阶段。
当下,民间借贷利率主要参考36%和24%两条红线,根据两线划分三个区,即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民间借贷法院予以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若是愿意履行,法院不会反对;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违法放贷。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正在抓紧研究。
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消费金融40人论坛副秘书长程雪军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经过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目前我国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这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随着央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呼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声音时有出现,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曾建议,规范民间借贷,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斩断民间借贷短线高利渠道。
今年5月全国两会上,住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
对消费金融等借贷机构影响几何?
一方面,过高利率会增加借贷双方交易失败机率,激发社会矛盾,容易催生社会软、硬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利率作一定上限规定是文明社会需要;但另一方面,利率标准一刀切,不区分贷款产品和贷款环境,也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和风险偏高客户失去金融服务。
那么,上述《意见》的出台,对助贷、银行、消金机构业务是否有直接影响?
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意见》稿提及的是民间借贷,包括熟人间借款、无牌职业放贷人等无金融牌照机构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而助贷机构作为技术方利用自身先进而专业的金融科技技术,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架接桥梁,助贷机构本身并不放贷,也并不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因此也不在《意见》所说的民间借贷的范畴。《意见》的初衷应该是为打击职业放贷人,鼓励向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
不过,由于过往的法院判决中,不少法院参考的依旧是此前的最高法“两线三区”的司法解释,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修改难言毫无影响。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相比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金平台,由于客户群体基本上是银行“抛弃”的下沉客户,风险也更高,为覆盖更高风险,往往在风险定价时采用更高的利率,不少无抵押信用贷款产品的利率是压着24%及以上定价,若贷款利率一刀切,可能无法对冲坏账风险。
数据上来看,今年5月湖北消费金融披露,其发行的首单ABS,规模12.42亿元,入池资产共涉及7758名借款人的7758笔贷款,全部为“嗨贷-悦居”、“嗨贷-保单”两种纯信用类个人消费贷款,均不涉及抵质押物品情况,入池资产平均贷款年利率为22.58%,其中最高为23.6%,最低为18%,利率(22%~24%)的占比为50.35%。
今年4月开业的平安消费金融,其推出首款个人消费循环信用的产品——“平安小橙花”,22至45周岁用户最高可以贷款20万元,日利率低至0.039%,年化利率14%~24%。
包商消费金融在支付宝界面中的“包你贷”产品,额度是1000元至5万元不等,宣称日利率低至万3.5,折合年化利率为12.77%,但是在实际申请中却高得多,券商中国记者尝试在包银消费金融公司借款1万元,年化利率却高达23.94%,几乎贴近24%的红线。
微信界面中微众银行的“微粒贷”日利率为0.045%,折合年化利率是16.42%,支付宝中网商银行的“网商贷”日利率为0.033%,折合年化利率为12.2%左右。
因此,相对来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旦大幅降低至20%以下,对于拥有流量渠道优势的微粒贷和网商贷而言影响并不大,但对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影响依然较大。
“结合域外美国、日本发达国家与地区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发展实况,倘若互联网消费金融年化利率上限回归至24%以下,那么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势必受到重大冲击,”程雪军表示,因为它本身便是跨时间、空间风险交换的金融业务,倘若互联网消费金融供给需求受到重要改变,那么大部分机构在成本压力之下无法继续经营业务。
业界忧心利率“一刀切”带来影响
当下,听闻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下调消息,多家消费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呼吁,衡量利率的高低,需要视不同信贷产品、不同借贷环境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用年化利率来衡量。
“信贷机构的成本,一般包括资金成本、效率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四个方面,”某上市金融科技公司对记者表示,资金的成本相对稳定,而风险成本、效率成本、管理成本在不同的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对象、不同的信贷产品上差异巨大。
上述人士解释,对小额或应急等信贷需求来说,这是特殊情况下的便捷、应急之举,时间、效率被借款人视为整个信贷成本中的最有价值的地方,可以对冲短期高息的代价。在这种需求下,信贷机构的风险成本、投放效率成本都是较高的,如果不获取稍高的瞬间收益,是不可以持续的,而这种瞬间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利率,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程雪军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尤其短期“现金贷”具有其特殊性,适度的“高利率”有其合理性,倘若大多数消费者基于契约关系可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尤其是“现金贷”短期小额借贷合同的必要性。
“在当下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没有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大幅度压低法定利率上限,实质上会迫使法定利率上限的信贷市场直接消失,”上述人士表示,尤其是次级甚至次次级信贷人群是客观存在的,短期与超短期信贷需求也是合理的,一刀切用年化利率进行限制,社会弱势群体、风险偏高客户将无法获得贷款,弱势群体将成为普惠金融的受害者。
“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一直都存在,压制需求只能导致社会不公,不能让人们平等地享受到金融服务,进而出现更多的地下交易,”一家从业企业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政府应该做的是创造一个清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建设征信体系和小额信贷简易司法程序,“严厉打击不守诚信的恶意逃废债份子,提高老赖坏账成本,改变好人补贴坏人的成本逻辑。”
花期银行的分析报告指出,中国的信贷渗透率依然很低,只有36%的人口有银行信贷,消费信贷的需求依然非常大。给行业设定过低的利率上限(比如24%甚至更低),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可能会切断很多人群的消费信贷获取渠道、增加他们金融服务获取难度。
为此,程雪军建议,一方面,利率上限要采取综合利率、年化利率的方式,涵盖所有的息费等项目统一计算;另一方面,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取持牌管理,利率上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24%与36%的司法解释,即一般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利率上限不能超过24%,但同时也要重视某些短期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1个月以内“现金贷”短期小额借贷合同)的价值,其利率上限可适度突破24%,但债务总额上限在本金的1.36倍,不能突破36%的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