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大庆分行原行长郝国颖受贿一案的二审结果出炉。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7月27日披露的大庆市中院二审裁定,对郝国颖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郝国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
随着裁判文书的披露,这位分行行长受贿的细节也被曝光。
借女儿结婚之机敛财多笔
经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郝国颖利用自己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负责主管建行信贷业务和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款人民币360万元、美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366.3785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郝国颖共计收受贿赂12起,其中最大的一起为人民币100万元,最小一笔为1万美金。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9月郝国颖在女儿结婚之际,总共收受贿赂4笔,合计受贿70多万元,最大的一笔为人民币50万元。收受这4笔贿赂后,郝国颖将其中的70万元交于其妻子丁某保管,1万美金则用于家庭理财投资。
王某7在郝国颖在女儿结婚时送出了50万人民币。根据其供述,2011年6月时,其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向建行申请1200万元贷款,为了尽快拿到贷款,他找到当时建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郝国颖帮忙通融,在后者的帮助下,这笔贷款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发放了。
2015年9月,王某7受郝国颖邀请前往秦皇岛参加了他女儿婚礼,“我公司在建行的多笔贷款都得到了郝国颖的帮助,我一直想感激他。”王某7表示,他从他处借来合计50万元,通过第三人取现后,他借婚礼之机将这50万元送给了郝国颖,都是百元面额,10万元1捆,共5捆,用黑色袋子装着。
在参加完郝国颖女儿婚礼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为自己的公司有一笔15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王某7又找到郝国颖请他在延期还款的事帮忙,郝国颖同意帮忙,王某7就提交了延期还款申请,郝国颖推动了整个延期还款的流程,这笔贷款延期了十个月。
除上述50万元外,2015年9月,郝国颖借其女儿婚礼之机,还收受了邓某、田某1各10万元人民币,收受了苏某2的1万元美金。
其中,郝国颖曾在邓某和田某1经营的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郝国颖利用其先后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行长,主管信贷业务和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应邓某的请托,为邓某利用云某机械制造公司资质在该行办理的多笔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11月,郝国颖利用担任建行大庆分行行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应田某请托,为田某经营的润朗公司在该行办理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送出1万美金的苏某2表示,自己一直想找个机会感谢郝国颖的帮忙。“当时郝国颖是建行行长,我也为以后公司贷款更顺利,2015年9月,郝国颖女儿结婚时,我借此机会给郝国颖送了1万美元,在婚礼现场直接给郝国颖本人了。这1万美元用一个信封装的,面值是百元,1捆,是我从家里常备的现金中拿的,然后去中国银行附近兑换的。”
大庆市中院二审认为,经查,苏某2、王某7、田某1三人证实均是为感谢郝国颖在公司贷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利用郝国颖女儿婚礼以礼金的形式给付郝国颖的感谢费。无证据证实郝国颖与上述三人之间存在涉案相当资金额度的礼上往来。
装着百元大钞的纸箱送到汽车后备箱
裁判文书显示,除了女儿婚礼的场合外,郝国颖受贿的途径可谓“五花八门”。
经查明,2010年至2012年,郝国颖利用担任建行大庆分行副行长,主管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应许某的请托,为许某经营的鑫仁泉公司在该行办理的两次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0年5月、2012年7月,郝国颖先后两次在鑫仁泉公司楼下收受许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两次50万元都是用一个纸箱子装的,百元面值,10万元1捆,共5捆。”
郝国颖供述,2010年收受许某送出第一笔50万元时,许某从车上拿出一个纸箱,说“快点帮把贷款办下来,帮推进一下贷款进度,贷款的事就拜托你了”。郝国颖当时就答应帮忙了,许某把箱子放到郝国颖车上,郝国颖打开看一共是50万元人民币。2012年时,许某也是如法炮制,从车里拿出一个纸箱子放在郝国颖车后备箱里,箱子里也装着50万元人民币。
郝国颖将收到的前述100万元交给田某代为保管。2012年8月,许某来到郝国颖办公室,因害怕出事所以要求郝国颖退还100万。“我想贷款的事我都帮他办了,不想退给他。” 郝国颖供述,在许某多次讨要后,郝国颖找到赵某请其帮忙向许某出了100万元的借条,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赵某。实际上,此举完全是为了掩盖许某向郝国颖送钱的事,该100万元也并未退还。
2019年4月被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2日,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对郝国颖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对郝国颖采取留置措施。审查期间,郝国颖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郝国颖家属将涉案受贿赃款人民币366.3785万元全部上缴至大庆市纪委监委。
本案中,郝国颖借女儿婚礼之机敛财76万多元。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对于如何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有关专家给出了基本判定标准: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郝国颖简历
郝国颖,男,汉族,1963年10月生,黑龙江安达人,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1.12—1987.12 黑龙江省安达市农业银行信贷科干部
1987.12—1994.06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筹资储蓄科科员(其间:1991.05—1992.12大庆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4.06—1996.01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筹资储蓄科副科长
(1992.08—1995.0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6.01—2001.01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筹资储蓄科科长(其间:1997.09—2000.09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1.01—2006.05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让胡路支行行长
2006.05—2007.07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庆房支行行长
2007.07—2013.12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3.12—2014.11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负责全面工作)
2014.11—2017.03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7.03 免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职务
2017.07 撤销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