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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3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日发布实施。

刘贵祥指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体措施,形成组合拳。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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