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8月1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将证券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分别加以规定,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创新。肖建华建议,投资者应合理选择维权手段。诉讼维权不可避免存在耗时长、投入高等缺点,因而诉讼只能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投资者应在评估自身案件情况、自身诉讼能力后,在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手段中综合选择。
中国证券报:司法解释强调证券纠纷的多元解决,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诉讼和非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势和特色,应如何选择?
肖建华:非诉机制主要包括自行和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节省时间与财力、迅速获得理赔等优势,但同时也有当事人可反悔、合法诉求无法全部实现的劣势。诉讼机制则主要指通过起诉谋求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法院判决与调解书内容具有稳定、公正、有强制执行力的优势,但同时存在着程序繁琐耗时、事实证明难度大等劣势。当事人要对自身诉讼能力、能够承担的时间与金钱投入、侵权事实证明难度等事项进行预估,以形成对诉求实现可能性的合理预期,从而就诉讼或非诉途径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中国证券报: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方面,预期将实现哪些改变?
肖建华:代表人诉讼本质上是法院将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原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这不仅给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了较大难度,更为法院审理案件效率造成障碍。特别是证券代表人诉讼中,被侵权投资者人数往往巨大,进一步放大了当事人参与诉讼难题。因而,强调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极大方便当事人,也将有助于案件高效、高质审理。具体说来,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确保投资者对于诉讼过程的了解,以对继续参加或退出代表人诉讼做出参考。
中国证券报:如何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
肖建华: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司法解释设定了两个条件;即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自认材料等证据证据证券基础侵权事实的;并且代表符合法定的选任条件方可。对于当事人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而言,由于证券法仅规定投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作为代表人起诉并非投保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目前情况而言,投保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有限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大量投资者的案件并非通过授权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而,在未来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
中国证券报:集体诉讼制度出台实现了哪些突破?
肖建华:事实上,过去由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比较少。这次司法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完善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在证券领域重启并进行了退出制的创新,这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巨大的飞跃。同时将证券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分别加以规定,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范围、诉讼程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性规定比较明确,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创新。
中国证券报:司法解释后续推进过程中还应厘清哪些制度障碍?
肖建华:首先是要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保机构案件筛选制度。我国目前仅有两家投保机构,决定了其无法满足所有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需求,而只能通过案件筛选制度选出个别有代表性案件进行起诉。
其次是要建立激励与保障机制。证券集体诉讼的公益性决定了投保机构无法从诉讼中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如何确保其提起诉讼积极性成为目前最大问题。
中国证券报:投资者在集体诉讼维权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肖建华:首先,合理选择维权手段。诉讼维权不可避免存在耗时长、投入高等缺点,因而诉讼只能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投资者应在评估自身案件情况、自身诉讼能力后在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手段中综合选择。
其次,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与保存。无论是在投保机构案件筛选过程中,还是法院审理案件中,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将会对案件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应注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证监会处罚文件等内容的收集,以帮助自身在后续调解、和解、诉讼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