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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再迎利好 证监会出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指引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方面,《指引》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

员工持股计划方面,《指引》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丰富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主办券商督导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总股本30%

根据《监管指引》,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

挂牌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的关联性。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每次行权应分设条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设50%红线

挂牌公司应当合理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并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权益行使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50%。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标准的,或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作出说明。主办券商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

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包括: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认购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

《监管指引》明确了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式。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自设立之日锁定至少36个月;二是股份锁定期间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三是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处理。

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持股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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