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经开或公司)股东朱峰华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纪律处分决定,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峰华)》([2019]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规事实,2016年8月12日,公司股东朱峰华实际控制使用“张某”“李某某”“孟某某”“阮某”“刘某某”“杨某”“唐某”“智某某”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公司股票,买入公司股票5,753,257股,卖出公司股票910,000股,当日持股数额为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6.01%,首次达到并超过5%。朱峰华作为*ST经开的股东,在实际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交易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违规增持股份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1%。
2016年8月12日,朱峰华实际控制账户组持有公司股票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1%。此后,朱峰华于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1,896,627股,成交金额110,656,645.6元;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6,210,614股,成交金额154,337,377.2元。朱峰华作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占公司股本2.56%。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上述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2019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朱峰华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告》,公司正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朱峰华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目前收益尚未收回。
公司股东朱峰华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违规买卖股份数量巨大,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3.1.8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朱峰华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