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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慎使用教育惩戒权这把双刃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教育惩戒也有必要立规矩,有必要纳入法治轨道。前不久,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一方面赋予教师以合理手段管教学生的权力,避免“不敢管也不愿管”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约束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等7类行为。《规则》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需基于实际情况,提前谋划,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在实践中完善教育惩戒权的执行程序。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

尽管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教师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有度适度,遵循一定的原则。《规则》做了明确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十三条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划定了教师行为红线。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是身体伤害,如击打、刺扎等;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如是说:当我们拿着锤子不经意间在儿童的心灵的大理石上敲了一下,留下的痕迹就永远不可以复合——创伤永远地留在了心灵深处,影响一生。显然,倘若教育工作者滥用教育惩戒权,就有可能会侮辱伤害学生的心灵,对孩子们的一生都有难以估量的负面阴影。尽管不少国家都明确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其前提都是学校和教师不应滥用,必须恰到好处,既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尽量避免伤害学生的心灵。教师必须清楚教育惩戒的边际,杜绝滥用教育惩戒权现象的发生。

一言以蔽之,教育惩戒权的确是把双刃剑,在为学校和教师“敢管”“能管”“愿管”提供“尚方宝剑”的同时,也必须树立边界意识和适当适度原则,依法审慎行使,不得任性滥用教育惩戒权。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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