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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除校外培训“虚火”,“围追堵截”治标不治本

校外培训治理的关键特征至少应该包括:多元主体参与、平等协商合作和维护共同利益。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家校外培训机构分别处以250万元顶格罚款一事,引发舆论热议。

监管部门开展新一轮校外培训行业治理,颇有“不达目的不收兵”的姿态。那么,“治理”校外培训的应有之义是什么?治理等同于“整治”或“管制”吗?

一般认为,治理有新旧之分。旧治理是指“政府的统治行为”,而新治理是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

“校外培训治理”也应该理解为:与校外培训相关的行为主体,如政府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家长和学生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合作互动,在持续协调、引导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目标和手段,共同参与校外培训事务决策的持续过程。

那么,从治理的普遍意义出发,校外培训治理的关键特征至少应该包括:多元主体参与、平等协商合作和维护共同利益。

超越管制,走向共治

事实上,如今的一些校外培训治理措施,诸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大都可以归类于政府干预行为。

应当看到,明确责任、从严问责是校外培训治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治理的本质是多元共治和民主参与,偏离了这个本质,制度和规则就容易成为简单的管控工具。

因为,管制措施规定得了培训时间,却无法约束学生放学后的行为;管制措施禁止得了超前培训,却难以缓解文化心理诱因带给家长和学生的本源性焦虑。

而只靠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短期确实能产生某些效果,但也易造成各类主体疲于应付的问题,进而造成效率低下,抑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治标不治本”。

就此去看,针对校外培训,公众所呼吁的其实是一个新的调节治理机制,即多元主体对于校外培训的民主参与。

广纳民声,寻求共识

一个常识是,校外培训治理需要广纳民声、寻求共识。既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的方式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也不能以一类目标去否定另一类目标。

这就要求要广泛听取“民声”。而在这个过程中,寻求“共识”的重要性就凸显了出来。

深层次去看,校外培训“增负”其实只是表象。有需求才有供给,校外培训是由于补习而成长起来的行业,有需求才有一批市场化的机构去承接它,其有存在的合理性,也契合市场规律。

目前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对校外培训行业的管制,这至少是不全面、也不可持续的。我们更需要治理的是问题,而不是行业。各方主体应该寻求“共识”,推动校外培训治理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之路。

内外兼修,标本兼治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此前在北京调研时强调,治理校外培训问题要打出组合拳:政府定制度,学校练内功,家长转行为。这实际上就体现了“共治”的内涵和特征。

因此,监管部门不能因学生负担重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就采取“一刀切”政策,而是要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

从这个层面去看,相较于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而言,学校更应修炼好自己的“内功”,主动找差距,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素养持续提升,带头抛弃“唯分数论”和“升学论”的应试观,营造多元、健康和理性的招生与人才培养环境。

于家长而言,则需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选择符合孩子天性、有助于培育孩子综合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的课程,而非盲目跟风。

总而言之,校外培训治理表现为政府、培训机构、学校、家长和学生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共治,体现“治理”的真正内涵。值得期待的是,对校外培训领域的治理实践,或许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

关成华(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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