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监管酝酿重大变革。
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保险有望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这一变化被业内人士解读为“财险创新将迎来新时代”!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车险、部分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
近年来,财险保费收入增长放缓,车险占比逐年下降,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今年前8月,财险公司保费收入8669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车险保费5215亿元,占比60%。
《意见稿》包含两大主要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其中,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
此前,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会审批。
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此次《意见稿》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对于部分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激发财险市场活力有积极意义。例如车险产品采用备案制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产品供给,车险产品创新迎来更大空间。而且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等于一放了之,监管部门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监管。
《意见稿》亦指出,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也有人士认为,当前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备案制的推出或意味着车险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此举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
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
《意见稿》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根据《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案流程方面,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保险产品创新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当然,监管方式的变革也对各地银保监局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