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全新好实控权的争夺进入白热化。全新好新任大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博恒投资”)近期质疑前任大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汉富控股”)身份的合法性及实控人韩学渊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而直指汉富控股办公地人去楼空。全新好也称无法与韩学渊等人取得联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11月18日实地探访汉富控股发现,该公司目前确已人去楼空,物业方称该公司已于10月中旬租约到期后搬离,但不知去向。汉富控股官网关停,其固话联络方式也无法接通。
针对汉富控股的异常情形,深交所11月18日向全新好发去关注函,询问汉富控股失联情形是否已对或可能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汉富控股刚刚与深圳市融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融美科技”)结成一致行动人,深交所进一步拷问双方结盟的真实性。
办公地人去楼空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博恒投资与汉富控股系全新好前后两任大股东。2018年5月,汉富控股通过受让股份方式进入全新好,后续持股比例增至20.95%成为大股东,其实控人韩学渊亦成为全新好实控人。而博恒投资2017年11月通过司法拍卖成为全新好二股东,近两年来持股未发生变动。直到今年10月份,全新好“风云突变”。博恒投资于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期间,相继与公司股东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目前博恒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7649.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8%),超过汉富控股持有的7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6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后续双方就控制权展开争夺。全新好11月11日晚披露博恒投资发来的质疑函。质疑函显示,鉴于汉富控股及其实控人韩学渊目前实际情况,作为全新好股东,博恒投资对汉富控股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及对汉富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向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签字盖章文件的真实性,提出严重的质疑。博恒投资无法确认汉富控股及韩学渊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及是否为其意愿的真实表达。公告显示,全新好于11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对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合法身份确认程序的议案》。
博恒投资称,公司亦急于与汉富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取得当面沟通。2019年11月14日,公司走访汉富控股工商登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8A03”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元港中心A座9层”,发现均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锁,透过玻璃门缝隐约看到一些投资人催债的纸条。
中国证券报记者11月18日实地前往上述地址发现,两处地址实为一处,汉富控股位于天元港中心A座9层。记者发现汉富控股确已人去楼空,通过玻璃望去,屋内办公物品已经搬离,地上散落少量垃圾。但并未发现公告提及的催债纸条,仅有几张名片在地上。据该办公楼物业透露,汉富控股今年10月中旬到期已经搬离,但不知具体去向。同时,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汉富控股官网已经无法打开,其公开披露的座机号码多次拨打亦未有人接听。
引监管关注
博恒投资与汉富控股对全新好控制权的争夺亦引来监管关注。
11月14日,全新好披露自11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分别向汉富控股、黄立海、韩学渊致电询证汉富控股是否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是否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却均无法取得联系。
同时,全新好披露收到汉富控股与融美科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包括拟在公司股东大会等公司管理活动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处理有关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或者需要由股东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等,如本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然而,全新好未能确认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一致行动协议》中协议条款编码错乱,未能确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且《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融美科技亦未说明其持股情况。
深交所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安排,详细说明公司是否确与汉富控股、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人员失去了联系,该情形是否已对或可能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
对于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的结盟,深交所要求双方详细说明上述文件签署的时间、地点、签署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前述人员与协议双方的关系等,并结合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以及有关文件的完整性,说明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核实融美科技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如是,请补充披露持股数量及占比情况,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否触发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如否,请融美科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就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同时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其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方式的约定的目的及合法合规性。
深交所还要求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说明在双方已经约定了行使全新好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下,再次约定“如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考虑及合理性,上述约定本质上是否为汉富控股委托表决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