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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发布时机成熟 建议完善退出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引发各界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证券法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基本适应了现阶段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尤其是总结了实践中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实际,法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让证券法修订草案出炉。

与会人员建议,证券法不可以单兵突进,立法要和现有的监管体制、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做好衔接,需要构建动态的上市与退市的关系,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自律监管范畴,处理好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职责之间的关系,及早谋划、及时研究制定出台一些配套规则,助力证券法更好的落地。

体现市场化法治化

改革方向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一次大修三次修订。随着金融产品的更新迭代,立法之初适用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本市场状态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本轮修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着证券法作出大刀阔斧的改革。

证券法修订草案从“一审”至今,已有4年多,历时之漫长、过程之艰难,是人大立法史上不多见的。本次提请审议的“四审”修订草案在在注册制改革、实行功能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明确证券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等多方面有关键修改,修改力度大、改革思路活,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明春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充分听取和吸纳了各个方面意见之后,做了比较好的修改,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建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在此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注册制法定化是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对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审议稿中关于注册制的表述,对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阶段、运行的实际、市场的预期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注册制的法定化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关系到上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全面落实好,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同时也必须精心、精准地加以实施,防范可能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刘新华建议,要关注并处理好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职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职责划分,既不应当是双重审核、重新审核,加重申请人的负担,又要做到有效监管,各司其责地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应当关注并协调好监管部门与交易所的职责划分,压实交易所的审核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指出,证券法修订是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了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建议做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比如说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经过核准,第1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权应当经过核准,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经过核准;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的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关核准制度的条款等等,都要进行相应修改。

与会代表建言

建立有效退出机制

刘新华建议,资本市场要成为一个健康的有机体,就必须做到吐故纳新、优胜劣汰,不能只进不出,要切实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的淘汰机制。

证券法四审稿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方面最直接的权限。刘新华认为,虽然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法定权利,但是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司退市原因是多元的,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一退了之的问题,在注册制优化前端入口的前提下,如何建立有效的出清机制,需要在后续注册制实施过程中制定有突破、有效率、多元的退市制度安排。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建议强化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增加关于退市的专节规定,对退市条件、程序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防止借壳资源炒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另外,多位参会人士建言应在证券公司之外,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加入证券业协会。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欧阳昌琼指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跟证券公司一样,都是证券行业的持牌经营机构,应该纳入资本市场自律管理序列,在现实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既有兼营的证券公司,也有专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后一类公司有85家,现在已是证券业协会的正式会员,纳入证券业协会顺理成章。

刘新华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为市场服务的,应该纳入自律管理。近年来,证券咨询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居高不下,缺乏约束,应当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到证券业协会的管理之中,形成自律性的自我约束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四审”稿中大幅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在行政罚款额度方面,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处罚的上限不要简单地封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认为,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处罚的下限,以从更大程度上提高违法成本,达到严惩震慑的目的,提振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季幸建议,涉及罚款和违法所得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和投资者赔偿相关的,可将罚款和违法所得暂时存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专门账户,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再上缴国库。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往往是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周期往往要长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导致一旦行政处罚作出后,罚没款上缴国库,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就难以落实,投资者的权利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先民事赔偿后上缴国库,能够便利投资者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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