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罢免董事与选举董事是否可在同一次股东大会进行,目前法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
1月10日聚力文化发布涉讼公告,股东“聚力互盈”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该次股东大会主要就罢免董事和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大股东余海峰也举报计票作弊,程序遭疑,要求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重新改选。
聚力文化曾用名为帝龙新材、帝龙文化,2015年8月实施重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余海峰、聚力互盈等持有的美生元100%股权。收购后余海峰持有聚力文化15.33%股份,帝龙新材原股东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16.46%股份。这为两者控制权之争埋下伏笔,目前聚力文化董事长由姜飞雄一方担任。
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次股东大会上,还出现了几个互斥议案。比如姜飞雄一方提交了罢免张世兴独立董事的议案,该等议案采用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获得了53.0785%的同意票;而余海峰方面也同时提交了选举张世兴为独立董事的议案,由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通过集中使用投票权,该议案同意票达93.7482%。但聚力文化以议案互斥为由,宣布张世兴获选无效,此举引发监管层关注。
两个完全相反的议案,且表决结果均为通过,那底哪个表决结果有效?聚力文化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指出,董事履职能力已受到持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否定,再次将其选举为董事不利于公司董事会的有效运行。且股东大会召开时,工作人员宣读了《表决事项说明》,其中规定若罢免张世兴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则与其相对应的互斥议案的投票结果无效。
以上案情,值得研讨。深交所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等规则中对互斥提案有所规定,打个比方,不同股东就分红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提案A提议每股分红1元,提案B提议每股转增1股,那么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披露并特别提示:提案A与提案B互斥,股东不得对两个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否则对提案A与提案B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在笔者看来,不同股东就张世兴是否当选独立董事这个同一事项,提出不同的提案,理应属于互斥提案。但尴尬的是,即使股东遵守深交所关于互斥提案表决时的要求,在反对提案A的同时、并同意提案B,表决结果却仍是两项提案均获得通过,这又是A股市场一大冷幽默。
原因当然是A股存在制度漏洞。首先,罢免董事与选举董事是否可在同一次股东大会进行,目前法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此应在两次不同股东大会进行,因为最终罢免几个董事结果并不确定,而要选举新的董事,需要留出充足时间让所有股东都酝酿自己的、充足的董事候选人名单。本案即如此,假若张世兴被罢免后、选举其为独立董事的互斥议案无效,那余海峰方难道要临时找个独立董事候选人?另外同次股东大会既罢免、又选举,其中还可能涉及诸多尚未被人发现的潜在法律问题。
其次,董事罢免该采用直接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这方面也是制度空白。似乎多数罢免董事案例,采用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这显然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相悖,两者不统一也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经验,罢免董事也采用累积投票制,否则,若采用直接投票制,大股东可将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好不容易推选的董事一一罢免,再挨个换成自己的人。
上述诸多制度空白的叠加,形成了本案的冷幽默,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弥补制度漏洞。对于本案股东大会冷幽默式的选举结果,笔者认为,罢免张世兴独立董事职务、与选举张世兴为独立董事这两个互斥议案的表决结果,其法律效力基本相当、势均力敌,无所谓哪个有效,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全面重新选举董事。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