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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代客炒股 国信证券分公司前投资总监被罚没近88万元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前投资总监胡剑峰因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被广东证监局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罚没合计87.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先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资顾问。  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胡剑峰利用上述客户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99亿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81亿元。胡剑峰先后获得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万元。  此外,刘某燊系胡剑峰的岳父,其名下“刘某燊”证券账户于2008年9月16日在国信证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后更名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开立。“刘某燊”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胡剑峰实际控制并使用。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万元,亏损32.33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罗某莲等四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同时,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对胡剑峰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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