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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人大代表徐诺金: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

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

2016年12月26日,兰考县获批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下称“兰考试验区”)。历经三年多建设,形成了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信息、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模式。当前,兰考试验区模式已经复制推广到河南省110个市县,下一步拟推向全国。

5月2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就普惠金融发展、兰考试验区形成的制度创新样本等问题进行了访谈。

徐诺金对记者表示,今年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他说,目前,亟待出台一部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的金融服务权利,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构建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各方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的长效机制,推进普惠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财经:“一平台四体系”兰考普惠金融模式取得成效的原因是什么?

徐诺金:2019年12月末,兰考农户获贷率达40.88%,比2016年底提高34.82个百分点,是兰考试验区批复时的6.7倍,有力助推了兰考稳定脱贫奔小康和乡村振兴。

兰考普惠金融模式注重从需求侧建立保障农民等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制度机制。具体来看,兰考试验区探索出台了全国首部《普惠金融促进管理办法》,从基本金融权利出发,保障农民等原来很难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获取机会平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

在建立普惠授信体系上,兰考试验区针对农民信用缺失不易贷款的难题,大胆创新,出台《普惠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信贷前置,变“信用+信贷”为“信贷+信用”机制,对农民无条件、无差别授信3万〜5万元,一次授信,3年有效。这样就实现普惠授信户户全覆盖,让信贷服务的触手可及、人人均享,破解无信用记录群体的贷款难题。

在完善信用信息体系方面,针对农民信用记录缺失、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的问题,建立“信贷信用相长行动”机制,对失信者联合惩戒,对守信者正向激励,提升农民信用意识,疏通需求通道,从基础和根源上推动农民获取金融资源的良性循环和长期可持续性。

同时,针对农民金融知识薄弱,获取金融服务能力、创富能力不足问题,设立普惠金融讲习堂、金融知识宣讲团、金融夜校,通过多种途径形成制度化机制,开展包括普惠金融、农业技术等知识教育,授人以渔,提高农民金融素养,提升农民创富能力,夯实普惠金融长期发展根基。

另外,兰考普惠金融模式还注重从供给侧建设普惠金融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系列激励制度。

第一财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有哪些必要性?

徐诺金: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普惠金融尚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长期可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借鉴兰考成功案例的启示,推进和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十分必要。

首先,现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没有普惠金融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推动解决金融服务“可得性”这一普惠金融的核心问题。

其次,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限于各种主客观条件,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不能公平、便捷地获取服务。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金融领域的“弱者”,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定义为普惠金融服务权。

再次,对利润的考核直接造成对普惠金融重点对象服务动力不足、效果不佳,成为普惠金融推进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要保障普惠金融服务权,必须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强制金融供给者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机制创新、发展指标等方面应兼顾公平性、包容性,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强制规定。通过监督问责,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动力不足的问题。

另外,只有从法律层面进行政策固化,推动形成持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等,出台支持普惠金融的法律,切实免除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为特征的普惠金融业务后顾之忧,正向激励和监督引导双管齐下,才能切实增进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变“拒贷”、“惧贷”为“愿贷”、“敢贷”,形成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第一财经:你提到的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大致内容有哪些?

徐诺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制定出台。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明确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规定供给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引导、激励、评估、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及权力。

总的来说,《促进法》可以分为总则、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供给者权利与义务、促进与保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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