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懂新三板精选层
流动性不足一直是困扰新三板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作为本次新三板改革的一大亮点,制度设计方面将在精选层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同时配套引入一系列创新的交易和风险防控机制。此次交易制度改革并非孤立一环,而是与股票公开发行、精选层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等改革举措共同推进,总体上将促进流动性提升,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创新交易制度
安信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诸海滨表示,本次新三板改革为精选层股票设置了盘中连续竞价配套开收盘集合竞价以及盘后大宗交易的交易制度框架,这一框架与沪深交易所基本相同,但在价格稳定机制设计方面有以下特点:精选层股票涨跌幅限制设定为30%;连续竞价期间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基准价格上下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精选层股票仅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但设置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他表示,具体来说,投资者参与精选层交易时,订单价格须在前收盘价±30%的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连续竞价期间限价买入订单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卖一价格)的105%,卖出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买一价格)的95%;基准价格低于2元时,在基准价上下变动0.1元以内均可。此外,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设有临时停牌机制,股票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诸海滨认为,新的交易方式与精选层流动性预期相互匹配,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一方面,优质挂牌公司经过公开发行,股权分散度大幅提升,面向更为广泛的投资者群体,需要配备更为高效的交易方式。盘中连续竞价便于投资者及时捕捉市场价格波动并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成交,预期能够显著提升交易活跃度;作为重要配套安排,开收盘集合竞价可以提高开收盘价格的抗操纵性;继续配备盘后大宗交易机制,能够满足投资者大宗交易需求。
另一方面,作为连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枢纽”,精选层向下承接创新层、向上对接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制度设计与市场定位相匹配,既兼顾差异化定位,又与转板制度密切衔接。如精选层30%的涨跌幅限制,较基础层和创新层更加严格;又如精选层设置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进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辅以临时停牌的价格稳定机制,原理上与科创板和创业板相似,减少投资者跨市场学习成本;但具体阈值设置上充分考虑新三板市场特点,与科创板和创业板有所差别。
强化交易和价格发现功能
诸海滨认为,精选层的推出将强化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功能,有利于新三板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首先,精选层股票交易具备更为显著的公开属性。精选层配套的公开发行制度,使其股票相较于基础层和创新层公司具备更高的分散度及更丰富的股东结构,投资者竞价交易将成为二级市场主要驱动力量。
其次,精选层使用的差异化连续竞价制度,有助于促进二级市场交易质量提高。精选层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在运作机理上与科创板和创业板逐步趋同,为二级市场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预期将显著提升市场价格发现效率。
再者,精选层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助市场形成良好生态环境。精选层的流动性及转板预期,将极大改善投资者退出获利的路径,展现财富效应,提升市场各方信心,助力市场形成良性生态。
诸海滨说,基于精选层制度设计,安信证券研究团队对于精选层年化换手率做出一般预期、中性预期以及乐观预期三种情景假设。一般预期下,精选层年化换手率或将达到2014年新三板水平,即年化30%-40%换手率。中性预期下,精选层年化换手率或将达到新三板历史高位水平,即年化50%-60%换手率。乐观预期下,精选层年化换手率或将赶超日本、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水平,达到年化60%-100%换手率。
精准打击违法违规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精选层股票交易监管的系统、规则、机制等均已准备就绪。新一代交易监察系统已于7月初正式上线运行,能够全面覆盖异常交易动态监测预警、市场操纵等线索识别跟踪、违规处理等业务全链条,有力支持连续竞价交易监管。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已制定完成精选层股票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等自律文件,能够有效提升精选层交易监管效率。
“精选层交易初期,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投资者参与热情高涨,可能出现个股短期炒作、精选层整体涨跌幅较大等情形,不利于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影响精选层交易秩序。”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股转公司将在证监会领导下,按照“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理念,采取四方面措施加强交易监管,防控交易风险。
一是依托新一代交易监察系统精准打击拉抬打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典型异常交易与违法违规行为,亮明规矩、守住底线;二是严密监控个股过度炒作和“蹭热点”现象,强化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协同,提高精选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三是持续做好市场运行分析,通过虚拟指数跟踪监控,开展权重股、明星股、热点股核查,深入分析传导链条,防范市场整体大幅波动;四是及时宣传讲解典型案例,提高投资者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