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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限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据广东省住建厅网站28日消息,近日,广东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指导意见》由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7月17日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

明确房源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明确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制定供应计划。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建立筹集渠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确保住房品质。共有产权住房应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把关,保证住房质量。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同时,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

明确供应对象。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各地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明确产权比例。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规范价格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规范申请审核。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资格审核等住房保障工作。

规范分配方式。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轮候配售制度。申请人的配售排序,可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供应对象,应予以优先安排。

规范合同签订。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明确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缴交。承购人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规范产权登记。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在附记栏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

《指导意见》还要求,规范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

规范住房使用。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规范产权转让。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规范产权退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出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必要时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予以回购。

规范产权抵押。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规范产权继承。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监督管理。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租业务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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