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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动指南"发布!银保监会强化银行保险提升公司治理质效,探索差异化监管

对于“公司治理”这个治乱象的监管“牛鼻子”,监管部门抓得越来越紧。

8月28日,银保监会表示,近日在监管系统内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下称《方案》),聚焦主要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强化差异化监管、注重工作整体性和协同性。“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性严重,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其风险的主要诱因。今年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通过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方案》的发布和有效实施,是银保监会依法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有力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经营可持续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在监管系统内印发,是银保监会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行业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行动指南。从中能看出银保监会对于公司治理监管的思路的重点,对于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的路径提供了参照。

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党的领导是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方案》将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放在首要位置,提出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方式和路径,推动国有机构党组织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具体措施时间表:

2020年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中,重点关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情况。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特别是相关中小机构,结合中央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结合机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管层作出决定。

2021年、2022年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方式和路径。研究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机制。探索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作为对属于相关机构党委班子成员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相关评估指标并适度提高权重。推动相关机构党组织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积极支持职代会和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问题导向,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方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吸收了前期银保监会关于《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实施情况的评价结果。对于评价发现的差距和不足之处,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方案》第三到第八部分,从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履职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强化外部市场约束等方面,规划了今后三年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各项重点工作。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如下。

1)开展公司治理评估:加强与银行监管评级、险企偿付能力监管等衔接

2020年,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要将公司治理评估与当前正在推进的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改革重组、风险处置等工作结合起来,将评估切实作为提升监管质效的重要抓手。

2021年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要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与创新试点、业务准入、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置等工作挂钩。督促机构严格制定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方案。

2022年侧重于完善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公司治理评估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工作的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2)规范股东行为:提升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透明度

2020年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同时着力完善大股东行为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2021年侧重于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推动股东股权存量问题整改。

2022年进一步探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机制。结合近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研究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股权兼并收购方面的交易规则,以及控制权市场方面的机制安排。

3)提升董事会等履职质效:改变目前部分董事受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2020年重点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要进一步明确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都要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2021年侧重于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运作机制。改进董事提名和选任机制,推广累积投票制,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聘范围,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董事受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推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拓宽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2022年进一步推动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4)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票期权、培训进修机会等激励方式

2020年重点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严格落实绩效考评及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细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损失产生后高管薪酬扣回的监管规则并严格实施。

2021年重点完善薪酬机制和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2022年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方式。不断完善市场化薪酬制度及其他激励方式,如股票期权、培训进修机会、高管公益捐赠额度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中强化授予荣誉称号等非物质奖励的作用。

5)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研究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2020年重点深化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意识。

2021年进一步健全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健全机构职工监事工作机制。

2022年探索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研究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6)强化外部约束: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检查、处理处罚和公开通报

2020年重点加强对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规范。

2021年重点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2022年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日常监管。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检查、处理处罚和公开通报,切实提升机构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完善差异化监管

《方案》第九部分明确了提升监管效能的具体措施。三年的重点工作包括:

2020年重点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着手建立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研究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制度。修订《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制度。要重点推进公司治理评估、股权监管、关联交易监管三项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2021年重点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差异化监管。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小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基本规制框架内,适时研究制定或完善适用不同类型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细则,加强差异化监管。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纳入政策性金融机构整体改革框架。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一步提高对保险集团的公司治理要求。

2022年重点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持续提升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与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的沟通机制。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加强赴境外交流学习,邀请国际专家来华交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问题。

此外,《方案》第十部分要求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夯实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有行业人士认为,个别银行保险机构治理失灵导致严重后果,健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被提到很高的高度,发布实施《方案》,也是银保监会充分调动集中地方监管资源,共同推动健全银行保险业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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