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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订外企投诉工作办法 新增不得压制打击投诉人等

《外商投资法》落地有了更强保障。近日,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文件共5章,33条,进一步了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于2006年发布了《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今年3月,在此前文件基础上,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31日,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商务部收到国际组织、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共有454条。商务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以便更好地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例如,针对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委员会、外资企业协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提出的拓宽投诉人范围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将未设立企业但开展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纳入投诉主体,同时增加商协会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条款;针对世界银行、中国欧盟商会、英中贸易协会等提出的应允许投诉人在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时可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投诉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就不予受理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等提出的加大保护投诉人权益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增加了不得压制或打击投诉人的相关规定;针对戴姆勒公司等外资企业提出的明确地方投诉规则的建议,新的《投诉办法》增加了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受理本地区投诉事项的相关规定;针对多方提出的投诉处理时间过长的意见,新的《投诉办法》将长期未能处理事项时限由两年缩短为一年等。

与之前相比,新版《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亮点。一是投诉事项范围更加全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提出的事项包括两大类,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投诉工作机构协调解决;二是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是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在中央层面,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负责处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投诉事项,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项,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为推动做好中央和地方各层级的投诉工作,《办法》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办法》要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根据投诉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协调处理,积极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四是权益保护制度更加有力。《办法》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是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是充分保障投诉人参与投诉处理程序的权利,投诉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供材料、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三是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四是对于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于下一步抓落实,宗长青表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二是健全全国投诉工作网络。三是加强投诉工作培训与交流。四是加大投诉工作指导督促力度。

据了解,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推动中央层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投诉相关情况,确保投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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