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董事长及总裁被强换事件,再起风波。
8月下旬中山证券的临时股东会腥风血雨,4名董事被罢免,高管被换。中山证券小股东如今迅速反击,诉诸法律。
根据9月10日晚锦龙股份披露的《民事起诉状》,小股东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券商中国记者采访多名律师分析本案,从当前情况看,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被推翻还需等法院判决。其中有律师表示锦龙股份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中山证券公司章程应是本案争议焦点。
与此同时,小股东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深圳南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有律师表示,这意味着,须等上述诉讼相关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是否登记和备案。
对于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锦龙股份已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
大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成争议
围绕中山证券董事及高管被强换的问题,中山证券小股东“出手”了。
根据9月10日晚锦龙股份披露的《民事起诉状》,持有中山证券1.18%股权的小股东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开”) 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山证券此前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违规,称“提案程序、召集程序、主持程序等违反了法律法规及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中山证券作为被告。
小股东最核心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山证券于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部决议。
什么决议如此重要,缘何小股东要推翻?据了解,8月21日中山证券大股东锦龙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了中山证券临时股东会会议,罢免4名董事,其中包括中山证券董事长林炳城和总裁胡映璐。
当天新组建的董事会更换中山证券领导班子,推选吴小静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免除胡映璐中山证券总裁职务,任命康福华为中山证券总裁。(详见《太动荡!大股东强硬出手,这家券商董事长、总裁遭强换,董事会也大换血!中山证券何去何从?》)
也就是说,小股东认为应该撤销决议,恢复原状。小股东提出两点理由,概括来讲:
第一,锦龙股份作为控股股东,存在应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中山证券的公司章程,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锦龙股份没有按照深圳证监局要求维持中山证券管理层稳定。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到,中山证券有股东代表曾向记者表示,锦龙股份此次拟更换不配合、不听话的管理层,是为其融资便利目的服务。(详见《大股东罢免4董事违规?这家券商怎么啦?小股东称大股东在甩锅,发出四项声明,背后到底有何纠葛?》)
对此,锦龙股份有不同看法,公司提出三大反驳意见,主要为以下观点:
第一,券商股权新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出台后,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存量股东给予5年过渡期整改。
锦龙股份向深圳证监局提交的《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只是表态计划在过渡期内达到相关要求,没有承诺必须达到要求。
因为如果逾期尚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券商开展传统业务,只是不能开展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即只能成为专业类证券公司,不能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锦龙股份认为券商股权新规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满足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
看同行情况,其他券商的控股股东也未达到综合类证券控股股东资质条件,但监管机构没有限制这些股东的相关权利。
第二,自券商股权新规发布以来,中山证券召开数次股东会会议,监管层以及此前上海致开从未对锦龙股份行使表决权等提出异议。
第三,中山证券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尽管有“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但锦龙股份认为事先告知书不算正式监管措施。
最终8月19日落地的中山证券罚单中,锦龙股份指出监管层没有“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但提出免除不适当人选的董事及管理职务要求,锦龙股份已经提出罢免黄元华和孙学彬。
深圳证监局同日向中山证券出具的《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并未明确不得更换相关不适格高管,而是要求现任董监高从“配合调查取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角度出发“正常履职”。锦龙股份认为,即使相关高管被罢免,也应履行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取证、不得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职责。
对此,北京一名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锦龙股份回应的第一点意见与上海致开的第一点意见其实不是同一回事,小股东的核心观点是“不符合公司章程”,而大股东的回应回避了这个问题,只谈了监管和同行业的问题,但这些与中山证券公司章程无关。大股东的第二点意见称未提异议,但未提异议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并无必然联系。综合来看,中山证券的公司章程具体相关条文的到底如何规定的,锦龙股份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章程条款,应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小股东保全申请获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小股东不仅提出诉讼请求,还提出保全请求,主要为两项内容:
第一,禁止中山证券执行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全部决议;
第二,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等所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申请人上海致开作为担保人以其持有的中山证券1.18%的股权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据了解,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市场常见的保全举动是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风险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上述上海致开申请的保全措施为行为保全,即要求禁止被告作出某种特定行为。
对此,南山法院支持小股东部分申请,于8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内容为:
第一,冻结上海致开持有中山证券 1.18%的股权;;
第二,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对此,深圳一名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指出,“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来看,首先,股东会决议究竟效力如何还需要等法院判决,目前尚未有定论。其次,中山证券目前无法进行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公司内部董事如何履职由可能出现争议或僵持。”
锦龙股份认为上海致开持股比例仅为1.18%,存在保全内容超出诉讼主张范围等问题。锦龙股份及中山证券已分别向南山法院 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
锦龙股份还提到,小股东作为担保人以其持有中山证券全部1.18%的股权为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锦龙股份表示,公司与中山证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