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银行员工“监守自盗”案件被曝光。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因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为了填补资金上的亏损,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何赣平伪造银行公章将客户贷款资金占为己有,并利用客户资料骗取自身所在银行贷款,在全部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后投案自首。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赣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52.35万元,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14万元并且侵占单位财产80万元,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多次伪造客户资料共盗窃550多万
判决书显示,何赣平,男,出生于1987年12月13日,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何赣平是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从2018年8月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
为了填补资金上的亏损,何赣平在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自身系贵阳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公章后通过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等7人的贷款资金占为己有。
同时,何赣平利用被害人周某某的申请贷款资料并自行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
据法院最终查明,何赣平多次利用该银行客户手机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2.35万元,利用被害人资料进行贷款诈骗金额共80万元,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14万元。
客户将手机支付交给被告人操作导致被骗
何赣平在窃取和骗取相关被害人贷款资金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向客户提出可以提升贷款金额,再让客户将手机支付交给何赣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转至自己账户。
裁判文书披露了何赣平的犯罪细节:
2019年1月期间,周某某全额偿还贵阳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何赣平利用周某某原有的贷款材料并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放款至其伪造的委托支付方账户中。
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陈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通知何赣平到其家中为其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其间,被告人何赣平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期间,被害人肖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龚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赣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同年6月2日,何赣平再次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4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害人邓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赣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3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只收到放款人民币50万元,便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何赣平。次日,何赣平以银行需要偿还人民币30万元,才会将剩余贷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放款为由(实则银行已放款),利用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8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袁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430万元,后因资金周转不良需要续贷,何赣平便告知被害人袁某某需要提前还贷人民币50万元,袁某某便向个人账户中存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贷款人民币4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何赣平虚构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贷款程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4万元。
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贷款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万元。
一审宣判后,何赣平不服,以“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并结合上诉人实际现状减轻量刑判罚及贷款诈骗罪判罚罚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但对于原判认定的第5桩犯罪事实中,原判认定何赣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13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对该桩犯罪事实的金额原判认定错误。经核实转款凭证及相应证据,转款金额应为1323543元。
二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5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
最后,被告人何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