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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自愿信披指引 为蹭热点立规矩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正式发布。本次指引除了规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外,还专门对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重点强调了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对于某些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热点”的不当行为,指引明确要求科创公司审慎评估相关公告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对市场传闻作出及时澄清。

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登陆科创板,自愿信息披露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运用。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经占公告总数的20%左右。除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外,科创公司还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等信息。

《指引》遵循新证券法确定的原则,一是要求科创公司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常见类型。二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三是《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四是《指引》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

健全、高效、清晰的内部决策程序,是自愿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基本保障。《指引》合理配置责任归属,将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以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负责人的执行责任。同时,明确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强调建立统一的标准。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此外,强调了必要的保密要求。

上交所方面介绍,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是出台《指引》的一个重要考虑。个别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自愿披露,即市场俗称的“蹭热点”公告,容易干扰投资者理性决策,引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甚至滋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指引》要求,科创公司应审慎评估相关公告披露的必要性,避免披露仅与市场热点有关,但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进行不当关联,故意夸大所披露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误导投资者过度评估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对于确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指引》尤其强调不能误导投资者,并按照所披露事项涉及市场热点的不同类型,进一步细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项涉及热点技术的,科创公司在公告中说明所掌握的技术与热点技术是否相同,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相关技术是否已经成熟,研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是否实际拥有相关技术等等。

《指引》要求科创公司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科创公司的报道和市场传闻,如果出现不恰当地将热点概念与公司相关联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及时澄清。上交所表示,对于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行为,特别是滥用自愿信息披露实施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继续从严监管,露头就打,坚决维护好科创板信息披露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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