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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

11月11日,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在京召开,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会上表示,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部分机构顶层战略和落地执行有待加强,数据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客户体验有待改善,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兼容程度、产品业务的融合程度还有待挖掘,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风险也需引起高度关注。下一步,既要坚定不移地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加快金融数字化进程,优化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带来的影响,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梁涛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先后历经了金融电子化、金融移动化发展阶段,目前已经开启金融数字化发展历程,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优势,构建新生态、服务新领域、展现新特色、带动新增长。但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金融数字化转型充满艰辛和挑战,是一场“持久战”。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风险也需引起高度关注。

对于如何正确引导金融数字化转型,梁涛强调,金融数字化转型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在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加强数字化应用的同时,也要坚守金融发展基本规律和金融监管原则。要完善“有深度”的大数据风控,确保金融创新始终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正确的价值导向前行。同时,金融数字化转型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坚守风险底线两大原则。

“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梁涛称,同时,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高度关注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型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等风险挑战,建立健全覆盖业务、网络、技术、数据等各领域,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梁涛表示,金融机构对金融数字化转型要明确认知用户,更好的服务金融消费者;要认知自身,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道路;以及要认知合作伙伴,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管控。尤其是在认知合作伙伴方面,金融机构要做好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名单管理和持续监测,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一方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自身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不得将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外包;另一方面要坚持风险判断的独立性,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此外,梁涛认为,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业要不断提升四项能力:数字普惠金融能力、数据治理能力、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和数字化监管能力。例如,在数据治理方面,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管理、使用、流传、销毁等全流程工作,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切实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梁涛还表示,金融机构要将“负责任金融”理念贯穿经营始终,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融入数字化转型战略,健全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及内控制度,从源头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不得进行诱导式放贷,相关产品要符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此外,针对一些领域存在市场垄断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反垄断审查,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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