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学派认为,没有真正的垄断,没有永久的垄断,唯有不断前行的技术浪潮。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久违了的关于“反垄断”的讨论在媒体上又热络起来。
对于我们而言,“垄断”与“反垄断”是舶来品。无论有关理论研究,还是反垄断实践,与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历史比较,我们都是生手。因此,追溯一下别人的足迹,对我们不无裨益。
经济学家眼中的“垄断”
“垄断”作为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被经济学家关注,有超过200年的历史。1776年,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出版了《国富论》。在这本著作中,他对“垄断”有过论述。斯密所说的“垄断”指向各种政治限制,包括法律限制,比如法律给制鞋商垄断地位等。这就是后来学界所关注的“特许权”的原型与前身。
作为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大卫·李嘉图对垄断也有过研究。不过,他的论述大多与土地有限供应有关,而且其292页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中只有5页讨论了“垄断”。与斯密政治限制视角不同,李嘉图考察的是土地限制。但是,这两种限制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即限制背后都有一种别样的力量——权力。
李嘉图之后的约翰·穆勒不仅是古典经济学家,也是哲学家、心理学家,出版过脍炙人口的《论自由》。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堪称鸿篇巨制,洋洋洒洒1004页,但只有2页涉及到“垄断”。
由此看来,后来变得炙手可热的“垄断”在被经济学家拽进经济学大观园时不过是一根并不起眼的小苗。
工业革命催生了产业与商业的蓬勃发展。古典经济学演绎到新古典经济学时代,经济学家跳出传统视野,“垄断”的内涵变得丰富、学究起来。欧文·费雪从学理上改变前辈的思考方式,把“垄断”定义为“竞争的缺乏”。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垄断”与“完全竞争”是截然对立的,“垄断”会通过价格调节损害社会福利。这不仅赋予“垄断”全新的经济学含义,也为后来的反垄断埋下了伏笔。市场独占、掠夺性定价、倾销、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成为“垄断”的标签。反垄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美国,正是以此为依据展开长达100年的反垄断实践。
不过,即便如此,垄断理论的演绎也呈现出了分化态势,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垄断”的学说面临着其他学派的巨大挑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约瑟夫·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与奥地利学派市场竞争过程理论。
熊彼特的经济理论主要阐述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他提出的“创造性破坏的创新理论”描述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演进的方式,从根本上否定了技术垄断、技术独占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几乎是反垄断不可或缺的基石。奥地利学派将市场看成是一系列行动交互作用的连续过程,产品定价、捆绑销售、技术开发等都面临着无数的可能性与挑战,没有什么因素可以维持长久的垄断地位。在奥地利学派看来,真正的垄断只有一种——行政垄断或政府垄断,即牌照管制。
通过以上简单回顾可以看出,关于垄断,学界分歧明显,并没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而建基于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的反垄断会变成什么样子,是可想而知的。美国长达百年的反垄断历史是最好的证明。
美国的反垄断实践
以蒸汽为动力的机器的广泛使用引发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产业革命,分工与专业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资本的集中与规模经济,大公司、大企业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组织变革加剧,兼并、重组等大鱼吃小鱼的活动走上前台。随之而来的就是反垄断的呼声日渐高涨。1890年,美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895年,第一个反垄断案是美国联邦政府诉奈特公司案。当时,美国精制糖公司试图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大公司,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国精制糖产业98%的份额。美国联邦政府将奈特等公司告上法庭,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四家公司控制了绝对的市场份额,构成了垄断。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仅适用于贸易及商业领域,不适用于生产领域。最终,法官判决政府败诉。
1937年,联邦政府对美国铝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只用一种非常简单的办法就认定被告有罪,即被告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超过90%。他指出:“90%的市场份额足够构成垄断;60-64%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还有疑问;而33%的份额则确定不会。”
1969年联邦政府起诉IBM,理由是IBM垄断或企图垄断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系统市场,尤其是商业设计的电脑;通过降低价格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1974年联邦政府起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理由是该公司存在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垄断利润补贴其网络的行为;阻止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从而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这个官司打了将近十年。公司于1982年同意接受司法部的裁决。两年后,这家美国最大的电话通信公司被拆分为7个区域性电话公司。
美国反垄断的启迪
20世纪以来,美国开展了一系列反垄断司法行动,但反垄断诉讼并没有给经济效率、技术创新、商业秩序、社会福利等带来预期的后果,倒是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考。
由于法学界对“垄断”缺乏严谨的界定,在具体的裁决中,法官并不能完全遵循合理规则,有时仍旧陷入“大而有罪论”的惯性思维。
反垄断并没有解决垄断问题,拆分也不能解决垄断问题。人们曾普遍认为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推动了通讯领域的竞争与创新。不过,人们很快反应过来,打败垄断的并非反垄断,而是技术创新——后来蓬勃发展的信息革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对此评论道:“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解体,向人们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需要依赖于垄断的力量。”芝加哥学派认为,没有真正的垄断,没有永久的垄断,唯有不断前行的技术浪潮。
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罗纳德·科斯说:“我被反垄断法给烦透了。当价格上升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垄断;当价格下降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掠夺性定价或者说是倾销;当价格不变的时候,法官又说这是一种价格勾结。法官到底想怎么样呢?”
萨缪尔森坚定认为,“反垄断法的意义,也可能是唯一的意义,就是使用一部简单的法令来震慑大企业,提醒人们关注和监督大企业、明星企业的一举一动。”
百年反垄断已成云烟,但反垄断仍在路上。当我们奋力前行时,是否该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