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我国从反垄断视角规制平台“二选一”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于11月3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未来,这一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实施,对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可以起到什么作用?执行中的难点在哪?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近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明确提出平台‘二选一’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反垄断中的排他性交易情形,在立法层面从反垄断的视角对平台经济‘二选一’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薛军表示,平台做大后,利用其强大的影响力,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权进行过度约束和限制,比如,限制商家在竞争对手平台上开店等,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将这一问题与反垄断建立了强相关联系。

“二选一”不仅是平台掐架问题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电商平台的影响有多大,现在还不能准确预测,具体要看正式发布的文本。”薛军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根据征求意见为蓝本看,我国是在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提醒大平台尤其是流量聚合型的大平台,应意识到公众企业和社会企业的属性(尽管是私人企业),有义务公平对待平台内经营者,有义务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己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平台经济尤其是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由来已久,近年来,时不时有电商平台被曝出“二选一”问题。今年9月,梦饷集团在官方微博表示,已通过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家单位实名举报唯品会,指出唯品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制商家“二选一”。唯品会随后回应称此事不属实。

薛军表示,电商“二选一”问题看似是平台之间相互打架,但受影响最大的群体却是中小商家,“对中小商家而言,多一个平台就多一个销售渠道,但面对平台不当干预和限制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中小商家没有很强的谈判能力,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小,只能被迫失去部分渠道和市场。”

薛军一直在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微商家的保护,在平台日益集中化的时代,没有特殊例外的话,保护中小商家多渠道多市场进行经营,这对就业和税收等都有积极的价值。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人们注意力集中在手机屏幕上时,我国必然要面临几大平台垄断流量入口的趋势。薛军表示,数据被聚合性平台掌握,确实存在可能滥用的情况,“比如平台无偿获取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采取自营模式与第三方经营者进行竞争,其他经营者通过巨大代价获取的有效数据,被平台窃取,这需要严格意义上的约束。”

薛军强调,约束平台的不当行为并不是反对平台做大,对平台而言,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责任大意味着平台不能滥用流量入口的优势地位不当使用影响力,甚至侵害经营者正常可享有的商业渠道和商业机会。”

难点在于市场的认定与测算问题

在薛军看来,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在执行层面仍存在相关市场认定与测算的问题,“指南认定平台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可以跳过复杂程序直接认定,但这是主观感受,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只能说有可能,并不是说一定是,这即引发界定和调查取证上的问题,小商家不敢告发平台,至于搜索降权、屏蔽店铺等行为,更是隐蔽,可能去取证时,平台又给恢复了。”

薛军进一步强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把“二选一”列入规制对象,对平台强化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况进行打击,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反垄断的认定流程来看,原则上要界定相关市场和测算市场份额,看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有没有滥用行为,认定流程相当复杂,认定时间相当漫长,“仅仅依据反垄断法来规制‘二选一’不是唯一的道路,还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保护平台内商家的相关条款,积极打击不当的‘二选一’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35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一规制是从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关系的角度进行的,避免平台经营者受制于平台强大影响力,被平台过度干预。”薛军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约束“二选一”情况进行了细化。薛军表示,平台如果利用服务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到其他竞争对手平台上开店,需受到严格约束,比如,给商家独家合作模式需要给予充分合理的对价,还要允许商家有是否独家合作的选择权,对于选择不独家经营合作的商家,要给予正当合理的商业条件,以更好地营造中小商家健康的经营环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