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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依靠研发驱动发展

汇宇制药科创板上市申请近日获得受理。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合计约19.07亿元,主要用于汇宇欧盟标准注射剂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汇宇创新药物研究院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研发驱动

汇宇制药是一家研发驱动型的综合制药企业,主要从事抗肿瘤和注射剂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14年首次通过英国GMP认证和中国GMP认证,2015年7月全资子公司英国海玥取得欧盟药品放行资质认证。同年,公司的抗肿瘤注射剂盐酸伊立替康注射液在欧盟实现销售。

选择的上市标准方面,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存在差异表决权安排,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017年至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98.38万元、5432.01万元、70707.62万元和58564.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471.84万元、2200.46万元、17694.45万元和16214.6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34%、72.07%、7.87%和5.62%。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390.38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7819.45万元。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逐步增强,公司已消除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

汇宇制药指出,强大的药品研发能力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壮大的核心条件。公司以丁兆等研发骨干为核心,通过多年发展和培养,建立起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公司在抗肿瘤注射剂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扩充产能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636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合计约19.07亿元,主要用于汇宇欧盟标准注射剂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汇宇创新药物研究院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表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对现有业务的产能扩展、研发实力增强和配套体系完善。“汇宇欧盟标准注射剂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将有效提升公司注射剂产品的生产能力,以响应快速增长的行业和客户需求;“汇宇创新药物研究院建设项目”可以大幅提升公司研发的软硬件实力,加快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增强公司未来竞争能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改善公司现金管理水平,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结构,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键技术主要是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以及在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的延伸、拓展或升级。项目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总额与每股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鉴于项目资金投入的阶段性,短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会大幅下降,净资产收益率会有所降低。随着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将大幅增长,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随之会有很大提高。

提示风险

公司表示,在药品价格下降、核心技术失密、原材料供应等层面存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售产品中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收入占比较高,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92.77%和91.88%。公司表示,如果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受到竞争产品冲击、遭受重大的政策影响或由于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使公司无法保持该产品的销量、定价水平,且公司目前其他在售产品收入不能快速增长或无法适时推出替代性的新产品,则上述主导产品的收入下降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国家药价谈判、医保目录调整、一致性评价和带量采购等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表示,目前在售产品未来可能面临销售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经过多年的研发,公司在药物研发、药品生产等环节积累了大量技术和商业秘密,形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为保护核心技术、维持竞争优势,公司已建立了保密制度,并为相关技术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如核心技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均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原材料供应方面,公司核心产品之一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的主要原材料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采购自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家子公司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医工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家子公司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的采购占比较高。公司与该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同时,公司保留较高水平的安全库存。公司表示,如果该供应商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或者供货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公司需求,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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