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下称《安审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发改委外资司指出,《安审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总结近十年来审查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审查制度成果,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完善审查机制,填补监管空白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安审办法》上遵循了四点思路。 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总结审查实践,填补监管空白。三是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四是尽可能简便,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安审办法》共23条,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发改委,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也可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这一阶段不是每个项目的必经程序,只有未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审查期间,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自2011年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并于2015年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安审办法》总结近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将金融等敏感领域一并纳入审查范围。
贯彻开放和安全并重
外商投资应如何贯彻开放和安全并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态,出台《安审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安审办法》实施过程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我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国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不会变,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态度不会变。
证券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正在推进
《安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对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此外,在下一步工作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实施好《安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