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近日,央行召开第五场“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发布会,会上介绍了今年初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情况。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下称“《决定》”),完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升级后的登记系统于2021年1月1日零点正式上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据央行条法司副司长谢丹介绍,我国中小企业约60%以上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和存货,但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中,约60%要求提供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融资不足40%。形成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对分散,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影响了动产融资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以来,央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地方政府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陆续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在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决定》,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推向全国。”谢丹称,《决定》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明确央行制定统一登记制度,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决定》实施后,全国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到统一登记的便利。当事人可7×24小时在线自主办理登记、查询,登记流程简化,查询效率提高,成本显著降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方面改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不足
谢丹表示,此前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登记机构相对分散,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动产担保登记时需要跑不同的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透明度和公示性不足,容易导致重复质押、虚假融资等风险事件。登记分散还导致受偿顺序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权属纠纷。
二是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各机构的登记程序和方式不统一,有的要求现场办理,有的实行手工纸质登记,有的要求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耗时较长。由于登记机构分散,当事人需要逐一查询信息。也有部分机构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电子数据库,查询难度较大。
三是企业登记负担较重。过去动产抵押登记主要是由企业等担保人来办理,企业负责提交登记的申请和材料,并且负担登记成本。企业对不同类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程序和方式不熟悉、不了解,办理登记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负担。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相比于过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改善:一是登记和查询效率明显提高。实施统一登记能够实现登记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不间断的在线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须登记机构审核,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同时只要输入担保人的名称就可以一键查询该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便捷高效。
二是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统一登记涵盖了企业常用融资的担保类型,如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业务,以及保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统一登记的办理主体也由以前的“企业等担保人为主”转变为“以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为主”,免去企业到现场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的负担。
三是明显提升了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意愿。统一登记能够便利金融机构查询动产和权利的已担保信息,清楚掌握担保权的优先顺位,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和成本,更好地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登记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如何确保内容真实性?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当事人可以随时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须登记机构审核,但相比于实质性审查模式,如何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是保障登记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谢丹表示,与实质审查相比,自主登记能够显著提高登记效率,也符合现代登记服务理念和国际上最佳实践经验。从国际上看,目前已经有71个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成为通行做法。
对于在自主登记模式下如何保障交易真实性的问题,谢丹透露,一方面是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登记信息。实施统一登记后,办理登记的主体变更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设定担保前会主动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状态,也会在登记时全面准确地登记担保财产信息。从前期四个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没有发生因虚假登记出现的纠纷。
另一方面,如果出现错误或者虚假登记,登记系统会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发现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异议登记。同时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此外,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均通过身份验证,如果因虚假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央行征信中心主任张子红也表示,从13年来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实践来看,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全面、准确、如实的公示自己的担保权利。
此外,张子红表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性审查也已得到了司法审判的支持。
“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真实性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如果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法院将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因此,我们认为质权人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应当确保其应收账款及办理登记的真实性。”张子红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