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综合自上游新闻、《法治周末》
只要交1.5万元购买一份“订单”,除了能拿到一定的商品,还能在此后的16个月里享受1500元/月的返款。回报如此丰厚的“馅饼”,其实藏着惊天陷阱!
近日,这个骗局背后所涉的非法集资案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从2014年至2018年,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联宝)方面共向7万多名集资者非法集资157亿多元,造成5.9万名集资人员损失61亿元。
年化分红收益率45%的“消费订单生意”
这起百亿元非法集资案,可以回溯至2014年。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缘公司)提出的只要交1.5万元购买一份订单,不但能拿到一定商品,还能在随后16个月里享受1500元的返款“消费订单”模式,短短2年时间里,投资者遍布全国。
据《法治周末》2018年报道,宝缘对外宣称其独创了“OPX商业模式”,即消费者用一单(一单为15000元)的钱在宝缘可以得到3倍的商品,在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消费者可选择拿走这些商品,也可选择只拿走一单的商品,余下的两份商品可以在宝缘寄售,公司售出商品获得利润后与消费者分红,若没有利润,则将商品归还给消费者。
虽然宝缘公司的订单经济是以“蓝之蓝”酒等商品为营销载体,但是据一位受害者家属向媒体表示,“很多会员其实并不是冲着购买酒而购买订单的”,超高的收益才是吸引加入其中的关键。
上述受害人家属表示,大约从2016年开始,宝缘公司的模式下,会员购买一单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等值的酒或其他商品,除此之外,会员每个月还可获得1500元的分红,16个月共计获得2400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会员最终不将积分兑换成酒,年化分红收益率可达45%。
“一年赚一千万”的庞氏骗局
这种“消费订单”模式背后,离不开一个人,宝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年宝。
媒体报道显示,欧年宝1963年出生于江苏镇江一个村庄。在踏入流通贸易行业之前,欧年宝干过木匠、瓦匠等营生,办过采石场、石灰厂,做过煤炭销售,开过贸易公司、塑料加工厂等。
2016年初,欧年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宝缘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独一无二的。虽被效仿,但从未被超越。2年,宝缘的营业额已经达到350亿元,还有会员不断的加入。”
2016年3月,欧年宝在宝缘公司股东大会上宣称,宝缘公司要让天下没有穷人。此外,他一直对外声称,要用“消费订单”模式“超越阿里巴巴的平台”。
2016年11月,沿用宝缘的模式的江苏联宝成立。欧年宝继续打出“一年赚一千万”的投资噱头。仍有源源不断的投资人对此深信不疑,相继卷入其中。
直到2017年底,很多无法获得分红的投资者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18年6月27日凌晨,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布通告称:根据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年宝等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扬州江都警方发布消息称,已对欧年宝在内的67名嫌疑人移送起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已有江苏等多地法院公布了多起江苏联宝二三级机构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
爆雷前早有蹊跷
实际上,早在2015年初,就有投资者质疑宝缘公司“消费订单”模式涉嫌传销、非法集资。但实物酒的存在,让不少投资者降低了防范心。
那么,在“消费订单”的模式中,江苏联宝实际出售的酒产品质量如何呢?
欧年宝曾表示,宝缘公司与“蓝之蓝”酒厂有深度合作关系,所有的酒产品均出自该酒厂。但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宝缘公司销售的“蓝之蓝”纪念酒,包装上“洋河酿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名系伪造。
据调查,“蓝色至尊酒”“苏蓝经典”进购价格分别为21.5元/瓶,10元/瓶,又被分别以标价268元的三分之一的实际价格即89.33元/瓶、标价60元的三分之一即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5年10月,宝缘公司因伪造冒用品牌标志、侵犯知识产权、欺骗性交易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被扬州市江都区市监局罚款7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017年7月14日,联宝公司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控非法集资157亿元
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月7日发布的消息,2021年2月4日至6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林爱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曾萍作为“宝缘公司”扬州西区办事处、“联宝公司”喜娃娃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1829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24.881亿余元,造成802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7.624亿余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间,曾萍明知公司兑付困难、资金崩盘的情况下,通过其亲属将集资款4320万元藏匿。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林爱民在明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该两公司宣传负责人等名义联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参加推介活动、处理公司负面报道等,从中牟利。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参与非法集资100.11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另据指控显示,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先后注册设立宝缘公司和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两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欧亚明担任两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资金、后台数据、审核确认发放返利等工作。
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及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消费返利”“寄存代售”等进行虚假宣传,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因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委托的部分辩护人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扬州中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中止审理,待疫情防控风险解除后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