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家明
如今,无人驾驶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拟准许智能网联汽车(又称无人驾驶)在特区内入市、登记、上牌、运营,并将建立相应的车辆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为无人驾驶技术在深圳的发展,量身定制了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
据悉,深圳已在9个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为了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先行先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在相关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深圳将破解现行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限制,促进资本良性循环,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开展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允许合法收取服务费用,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取营运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
无人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理论界和立法界众说纷纭。《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不配备驾驶人的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无人驾驶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无人驾驶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