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爆火的“罚单”可不少。阿里巴巴因为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82.28亿元,乐视网因为财务造假被北京证监局罚款2.4亿元……现在又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火遍网络,如果说之前两张“罚单”受关注是因为被罚对象的话,那这张“罚单”受关注则是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篇15000多字,其中包含大量论证,还运用了多个经济学和数学模型,堪比一篇论文,被网友称为“教科书般的处罚决定书”。
双语外卖平台涉嫌“二选一”垄断,被罚117万元
这次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是一款叫做“食派士”(Sherpa’s)的手机APP。据了解,“食派士”是一家主打双语服务的送餐服务公司,在外籍人士中颇有人气,有点类似英文版的“美团”和“饿了么”。
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举报线索,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9年6月起对食派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认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食派士利用其在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合作餐厅商户提出“二选一”要求,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含有“排他性送餐权条款”规定的合作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独家送餐权计划”等形式,要求合作餐厅商户立即停止与其他竞争对手平台合作,否则从食派士平台下架该商户。调查表明,食派士通过实施上述“二选一”行为,锁定了相关市场内大量合作餐厅商户资源,严重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损害了平台内商户和消费者利益,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终,食派士被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895.48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万元。
目前,食派士已在官网发布声明,表示对相关处罚诚恳接受,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处罚决定书有定性定量分析,还有各种模型公式
食派士因为垄断行为被罚117万元,比起另外几家巨头动辄几十上百亿的罚款数额差距十分悬殊。但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却毫不含糊。据介绍,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资料,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经济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最终才有了这份“教科书级别”的罚单。
这份处罚决定书结合有关行业经营模式、竞争特点,从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性质、功能、价格等方面进行需求替代分析,辅以供给替代分析,并围绕该市场的需求特性与收费模式开展了假定垄断者测试。中间出现了大量的经济学和数学分析模型,还有各种图表,网友直呼想看懂都需要一点“门槛”。
网友热议“教科书级处罚决定书”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还有知名财经博主下场发声。粉丝数超过314万的财经大V“洪榕”在微博发文。“终于明白现在券商研究员为什么水平烂了,原来优秀的研究员都去做公务员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中,为当前市场情况下的假定垄断者毛利率。
为△d相应的配送费改变量,一般取。△rP为相应的佣金改变量,给定配送费__改变量后,其选取可能受到在线餐饮外送平台的策略性影响,既可以直接改变佣金率r,也可以通过某些方式间接改变餐费P。
因此需要考察两种情形进行稳健的临界损失分析:(1)仅配送费发生变动;(2)配送费与佣金均变动。三种价格(d、r与P)的增加都会增加毛利,但是仅有配送费与餐费会影响订单量。也就是说,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假定垄断者总是存在小幅提高佣金率r的动机;但是是否存在动机调高餐费P或配送费d则受到用户的需求特性影响。
利用当事人、MEALBAY、EKD和锦食送4个经营者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历史交易数据,在控制住影响订单量的其他因素(例如季节、菜品、餐厅区位)后,经分析发现,配送费越高,订单量越低,此现象不仅反映在这些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的订单总量上,也反映在这些合作餐厅商户层面的订单量上。经济学的计量分析结果见下表。参数估计值在统计学意义上都很显著,而且系数符号符合经济学预期。从模型II与III的估计结果还可以看出,用户不仅对于订餐的总支付(餐费+配送费)是敏感的,配送费的比重也是影响订餐需求的负面因素。
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合并订单量,log(订单量)
(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
括号内为标准差。1%:###;5%:##,10%:#
常数项的估计值均略。
模型III是订单模型与商户数量模型联合估计的,此处省略汇报该商户模型的估计结果。
在订单总量层面上,餐费平均水平越高,订单总量越低。但是,相对于餐费的影响力,当前市场情况下的配送费对于用户订单数量影响较弱,用户对于配送费相对不敏感,其不敏感程度足以支撑第(1)种情形下的临界损失分析。在第(1)种情形下,该假定垄断者有意愿、也有能力调高配送费水平。也就是说,给定餐费水平与其他影响需求的因素,小幅增加当前市场的配送费水平是有利可图的。
针对临界损失分析的第(2)种情形,首先可以发现相对于配送费,用户对于餐费更加敏感,如果调高餐费,将使得订单量下降更多,有更大可能性将使假定垄断者的利润受损。但是假定垄断者可以小幅调高佣金率,同样能够起到调高毛利的目的,而不必损失订单量。即如果佣金也可以调整,假定垄断者更可能会通过佣金率的调整而实现盈利。给定餐费水平与其他影响需求的因素,如果假定垄断者能够同时小幅增加佣金率和配送费,更可能有利可图。
基于替代分析的定性分析和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要求进行的定量分析均表明,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本机关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
(二)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对当事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依赖程度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机关认定2017年1月——2019年10月期间,当事人在中国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1.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证据显示,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期间主要集中在2017年1月——2019年10月,因此在计算当事人市场份额时主要参考了此期间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017年以来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包括食派士、EKD、MEALBAY和锦食送等4个经营者,其中MEALBAY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在线餐饮外送服务运营。考虑到衡量在线餐饮外送平台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平台用户数、日订单量、合作餐厅商户数量和销售额,本机关以上述4项数据作为市场份额的统计口径,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均高于其他三个经营者,并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推定2017年1月——2019年10月,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该推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当事人具有明显优于竞争对手的财力及技术条件
当事人经营的食派士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品牌创立于2001年,迄今为止已积累了近20年的行业经验。而其他3个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进入市场较晚(MEALBAY 2006年创立于上海,锦食送2015年进入上海市场,EKD 2016年在上海正式上线运营),在技术条件、资金水平、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均与当事人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配送这一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的核心环节,当事人自建配送员队伍,拥有成熟的配送体系和管理制度,配送服务质量和效率均优于竞争对手。同时,通过多年的运营,当事人积累了大量的商业数据资源,在数据的占有、分析和利用方面较竞争对手具有更大优势,有利于当事人不断优化管理决策,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竞争优势。
3.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依赖程度较高
在线餐饮外送平台同时连接了餐厅商户和用户需求,具有双边性。餐厅经营的差异化和餐饮消费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平台一边的规模对于另一边使用平台的意愿具有很强影响,因此平台的双边市场在规模增长过程中,会产生正向的相互促进作用。当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拥有相当规模的餐厅商户和用户时,餐厅商户对于平台的依赖程度也会较高。
有关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提到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有 88.2%的外籍受访者第一个想到食派士,同时知道食派士、锦食送和EKD的受访者约占 15%左右。食派士是上海外籍受访者知晓率和使用率最高的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虽然目前上海市提供中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业务量远远大于以当事人为代表的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但由于两类平台针对的目标用户群体不同,以高端西式餐厅为主的合作餐厅商户为了开拓习惯使用英文的用户市场,获得更多订单量和更高利润,就必须和品牌知名度高、市场份额占比高、流量大的当事人合作,否则将面临订单量少、无法通过在线餐饮外送渠道盈利的状况。因此餐厅商户对于当事人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较高。
4.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
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的双边网络效应进一步增加了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多年的经营使当事人在吸引餐厅商户入驻的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进而又会促使更多用户优先选择当事人经营的平台进行交易。新进入者为了与当事人竞争,除了要投入资金和解决配送服务等技术难题之外,还必须同时吸引足够多的餐厅商户入驻与消费用户使用才能开展经营,从而减少餐厅商户与用户对于当事人经营的平台的依赖。基于当事人现有的餐厅商户和用户规模优势,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和竞争难度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而变得更高。
以上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结论由询问笔录、相关市场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以及当事人、上海市其他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餐厅经营者提供的书证材料等证据证明。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证据表明, 2017年1月——2019年10月期间,当事人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基本事实
(1)当事人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含有“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合作协议
证据显示,当事人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的无限期自动续约的《食派士送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了排他性送餐权条款。例如当事人在2017年与合作餐厅商户签订的《合同》规定:“7.0排他性送餐权 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指合作商户)同意只授权甲方(指当事人)进行乙方的食物送餐服务……但不得a)在没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与甲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合作(仅限提供英文服务的公司,只提供中文服务的类似公司不包括在内)……”。尽管在每年的《合同》规定中,该排他性送餐权条款在措辞或在《合同》中的顺序略有不同,但核心含义和要求未曾改变,即要求合作餐厅商户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再与当事人的竞争对手合作提供送餐服务。
(2)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制作周报等形式要求未执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合作餐厅商户从竞争对手平台下架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合作餐厅商户执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主动筛查或接到其他商户举报等方式,发现存在同时上架竞争对手平台的合作商户之后,由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该商户联系沟通,要求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立即停止与其他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合作,否则将从食派士送餐平台下架该商户。同时,有关工作人员每周制作工作报表上报商务总监,持续跟进、更新有关商户是否从竞争对手平台下架情况。由于这些合作商户在当事人的平台订单量高于其他平台,多数商户从盈利角度考虑,选择了从其他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下架。对于拒绝执行该条款的商户,当事人随即终止与其合作。
证据显示,2017年10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与当事人和锦食送分别签署了合作合同。当事人在得知***与锦食送有合作关系后,2018年2月28日通过微信形式要求该公司终止与锦食送的合作,并表示“排他性送餐权条款”是当事人与合作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的核心条款。***的市场总监因认为该条款不公平,向当事人的商务经理明确表示不能执行。随后当事人于2018年4月终止了与***的合作。***继续与锦食送合作,但外送单量大幅下降至每月只有一两单,损失30余万,不得不于2018年11月恢复与当事人的合作,并按照当事人要求,结束了与锦食送的合作。
经查,共15个同时入驻多平台的餐饮品牌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终止了与MEALBAY、EKD、锦食送等竞争对手的合作。
(3)当事人制定实施“独家送餐权计划”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当事人制定了“独家送餐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推进实施。由当事人质检部对合作餐厅商户逐一核查,梳理列出未严格遵守《合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餐厅名称和数量,区分一般餐厅和重点餐厅制定不同话术,向合作餐厅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它们终止与其它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的合作。对于一般餐厅,强调“在我们的合同中十分明确的注释着‘排他性条款’并且在合作中也是一再强调这点,如果贵司不能从其他食品外送公司的网站上取消菜单的话,我们只能依照合约条款停止合作”。对于重点餐厅,当事人除了要求其严格执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规定外,还明确“如果我们允许您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外送的营业额就会相对减少,那么您将付更高的佣金给我们”。发送邮件后,当事人每过一周会再次检查,若发现有关餐厅仍未从竞争对手平台下架,则会持续发送邮件和信息提醒餐厅执行排他送餐权条款,直至该餐厅从其他平台下线。
为推进实施该计划,当事人制定了详细的计划执行时间表,规定“9.18-9.24邮件通知餐厅和RAM(指负责与合作餐厅商户联系的商务部门工作人员);9.25-10.1对于没有回复的餐厅通知RAM跟进,对于重点餐厅进行拍摄取证;10.9-10.15 2次跟进餐厅回复和RAM跟进情况,对于重点餐厅进行拍摄取证;10.16-10.22 检查各平台餐厅下线情况,统计数据”。
据统计,自2017年9月起,当事人对在锦食送平台上架的16家、在EKD平台上架的49家和在MEALBAY平台上架的7家餐厅实施了计划。至2017年11月,上述餐厅中的 60%从其他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下架。至2018年3月,与当事人合作的餐厅中仅有3家仍在其他竞争对手平台上架,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陈述笔录、当事人及相关经营者提供的书面合同、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
2.分析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要求合作餐厅商户不得与其他与当事人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合作,本质上属于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限定交易的行为”)。在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1)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实质性地排挤了竞争对手
如前所述,在线餐饮外送平台经营模式存在网络效应,平台一端需求者的数量增加会加强平台对于另一端需求者的吸引力。因此,平台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商户才能够存活和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商户数量与种类的增加对于小型平台(例如锦食送、MEALBAY、EKD等)会表现出更强的网络效应。即相对于大型平台而言,小型平台额外增加商户导致的用户订单量的增幅会更大;反之,通过需求传导与反馈机制,商户下架对于小型平台的用户订单量影响也会更大。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针对的用户群体并不完全相同,餐厅商户为扩大销售,一般情况下更愿意选择与多个平台同时开展合作。这也是新平台能够进入市场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餐厅商户只能选择单一平台进行销售,那么最合理的选择会是与能够为餐厅商户带来最大利益的平台进行合作。本案中,当事人无论在合作餐厅商户数量还是订单数量规模方面,都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这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不降低合作餐厅商户佣金、用户配送费的情况下,就能够吸引餐厅商户选择与当事人合作,而放弃其他竞争对手。此种情形下,竞争对手必须保证提供与当事人平台同等规模的订单量,或者大幅度补贴商户,才能维持商户上线数量,竞争难度明显增大,竞争能力也随之下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当事人通过限定交易行为锁定合作餐厅商户端后,也就能够锁定用户端,并在两端同时施加更大的市场力量。
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的无期限自动续约《合同》中规定排他性送餐权条款,并采取措施监督合作餐厅商户执行该条款。特别是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当事人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制定和实施了“独家送餐权计划”,迫使大量餐厅出于维持在食派士平台较大的订单数量和用户数的考虑,从当事人竞争对手平台下架,致使竞争对手订单量骤然下降,平台用户相继流失,销售额大幅下滑,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据统计,2017年以来,当事人的竞争对手日订单量、月均在线餐厅数量和销售额均持续大幅下降,其中MEALBAY因无法维继而于2017年12月停止在线餐饮外送服务。与竞争对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当事人日均订单量虽然也有小幅下降,但月均在线餐厅商户数量和销售额却有明显增长。
可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使竞争对手遭受到了实质性排挤。
(2)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合作餐厅商户和用户的利益
一是损害了合作餐厅商户和用户的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得合作餐厅商户无法同时上架多个平台,也缩小了用户能够选择的平台经营者和餐厅商户的范围。
二是造成了合作餐厅商户和用户的福利损失。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合作餐厅商户的佣金比例和用户需要支付的配送费均有上涨,损害了合作餐厅商户和用户的福利。据统计,2017年-2019年期间,剔除季节性波动因素之后,相关市场中的总订单数量变动不大。但是EKD、MEALBAY和锦食送等竞争对手在2016年-2017年上半年通过吸引一定数量、规模的合作餐厅商户增强了竞争能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明显影响,导致当事人在此期间收取的用户配送费平均为***元/单,合作餐厅商户佣金比例平均为***%,均低于当事人2015年的水平。但在当事人强化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后,该两项费用均逐渐上涨,在2019年上半年期间配送费平均为***元/单,商户佣金比例平均为***%,较2016年分别上涨了45.60%和9.33%。
(3)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
当事人提出,规定独家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目的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防止合作餐厅商户将由当事人编辑、翻译的餐单交由其他平台使用。经查,当事人合作餐厅的餐单翻译均由餐厅自行提供,当事人仅对相关内容进行编排以便于在有关程序或者网页中显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对菜单配料进行补充翻译。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独家排他性送餐权条款,也并非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或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当事人也无法提出限定交易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2017年1月——2019年10月期间,利用在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 锁定了相关市场内大量合作餐厅商户资源,严重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正当理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
经核定,确认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38954830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整改,2019年11月已停止违法行为,且由于难以确定充分竞争状态下在线餐饮外送服务配送费用的公允价格和佣金的公允比例,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895483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44.90元(壹佰壹拾陆万捌仟陆佰肆拾肆元玖角)。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