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17连涨”来了!
4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2020年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完成,惠及超过1.2亿退休人员。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涨4.5%
《通知》提出,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将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在调整水平上,《通知》明确,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在调整办法上,《通知》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调整办法与2016年和2017年基本相同,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具体来看:
1、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
2、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3、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通知》还要求,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人社部曾指出,该方法能够适当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从实施效果来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调整办法的省份不断增加,社会接受度较高,反响良好。
在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
基本养老金涨幅持续收窄,改革目光聚焦第三支柱
自2005年起,人社部、财政部每年都会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上涨也代表着退休人员养老金的17连涨。从2016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被纳入到调整范围里。不过,从2016年起,基本养老金的涨幅水平从6.5%降至2020年的5%。到2021年,基本养老金涨幅水平则进一步收窄至4.5%。
人社部曾指出,养老金调整水平,主要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速放缓,职工平均工资涨幅平稳,物价增幅略低于上年同期。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断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的抚养比不断下降,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表示,居民手中并不是没有钱,主要的就是缺乏养老用途和养老功能的长钱,需要通过有效的引导和改革,将个人储蓄和个人投资的一部分资金转化为商业养老资金。
银保监会在近期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稳妥有序推进养老金融试点。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创新开发并推出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加强业务监管,开展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二是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探索开发适合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第三支柱相关制度建设,并做好配套工作。稳步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