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要向公众推荐介绍相应的品牌、服务,应当建立在对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打着奶茶加盟的幌子,却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茶芝兰”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
而演员马伊琍正是该品牌代言人。之后,马伊琍表示:自己与茶芝兰合作之前对品牌进行了核查,但前期筛查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并称“已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将协助受骗的加盟商维权”。但除了部分受害者之外,不少网友对于马伊琍的说明并不买账。
明星代言的品牌涉嫌诈骗犯罪,明星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不仅“明知故犯”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推定“应知”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行。
而针对为马伊琍叫屈的声音,也必须明晰:明星接代言业务的市场调查、背景调查必须是事前的,也是法定责任,必须建立在《广告法》明确的“应知”基础之上。
代言人识别产品是否虚假宣传的能力,不能和消费者水平一样。消费者是花钱的,而明星动辄赚几百万、上千万的代言费,两者识别法律风险的责任不一样,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所以《广告法》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倒逼着代言明星本身去自查自纠、筑起防火墙。
茶芝兰案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普通的诈骗穿上了合同的马甲,有着相当的诱惑性。
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团伙之前信誓旦旦地保证,只需10万元加盟费就会提供选址安排,配发生产设备、供应原材料、广告宣传等一系列保障。但有人付了加盟费后,原先承诺的配套服务并未兑现。
所以,现在马伊琍还需要更多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广告法》所规定的排除“应知”的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看看马伊琍在代言之外有没有深度参与茶芝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共犯”,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个可能性不大,但马伊琍获取的广告代言费可能会被作为赃款被追缴,返还本案受害人。
法律的红线摆在那里,广告代言人要向公众推荐介绍相应的品牌、服务,应当建立在对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不然凭什么利用公信力向公众证明、推荐?如果揣着明白装糊涂,不管不顾,“三六九,捞现钞”,背后必然是巨大的法律风险。